法院认为,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法院驳回了此案中姐姐的赔偿诉请。
文 | 过静霖 王仲昀
2024年8月,江苏一对亲姐妹带着四名子女来到浙江舟山嵊泗县度假,入住当地的一家民宿,原本期待的轻松假期却因一场意外变得令人心碎。
当晚,姐妹俩带着孩子们在民宿的泳池中嬉水,然而,正是由于一时的疏忽,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溺水身亡。
图片来源:钱江晚报视频截图
悲剧发生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就泳池的安全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民宿老板同意赔偿70万元。民宿方面承认在泳池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愿意承担一定责任。
然而,悲剧的阴影并未就此散去。姐姐随后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万元,声称妹妹在看护责任上存在疏忽,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将如何定性这场家庭悲剧,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法院驳回了此案中姐姐的赔偿诉请。
法院:孩子母亲始终未离开民宿大厅
受理上述案件后,嵊泗县法院认为,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事发时,姐姐与妹妹按照约定轮流照看孩子。姐姐表示,在她离开去咨询航班信息时,已经将孩子的看护交给了妹妹。不料,妹妹在照看孩子期间离开去卫生间,导致姐姐的女儿独自一人留在泳池边。其间,其他孩子陆续回到房间,姐姐的女儿仍在泳池内嬉水,无人看护。约18点50分,妹妹回到泳池,发现孩子已经溺水,立即喊来姐姐和工作人员急救。
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为何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
法院判定姐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妹妹并未构成重大过错,根源在于法律对于家庭成员之间责任划分的特殊处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姐姐将孩子交给妹妹照看,但姐姐的监护责任并未转移给妹妹,且妹妹并未表现出“故意”或“重大过错”。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指出,法院更倾向于将这类看护行为视作“情意行为”,又称“好意行为”,而非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看护通常建立在情感基础上,而非法律义务。
在法律中,“好意行为”是指出于无偿帮助他人、履行家庭责任等非正式性质的行为。例如,照看他人孩子、帮助邻里等,均属于这种行为。法律上并不直接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除非其中涉及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朱律师解释说,这正是本案中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妹妹虽然一时离开去卫生间,但并没有故意忽视孩子安全,且她回来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施救。因此,法院认定妹妹并不构成“重大过错”,不应为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朱律师指出,姐姐为处理航班事务而离开孩子,尽管她期望妹妹能代为履行监护责任,但考虑到妹妹同时照看多个孩子,这样的安排或许并非明智之举。虽然姐妹间的信任和情感基础是存在的,但将多个孩子交给一个已经在照顾其他孩子的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实际操作角度来看,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法院审理时,或许也考虑到这一点,认为姐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有更高的警觉性,确保孩子的安全,而不是在处理事务时过于轻率地依赖他人。
通过这样的法律分析,法院判定了妹妹在这起悲剧中的责任界定。尽管这场事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在法律上,妹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她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姐姐赔偿请求的判决。
安全育儿保障,任重道远
尽管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细致的责任划分,但在朱夏嬅律师看来,这一事件揭示了我国在儿童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实际生活中的育儿安全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儿童安全环境建设上仍有较大差距。
“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从法律到社会服务都非常重视儿童的安全。例如在日本,儿童独自过马路、乘坐公共交通等行为都有严格的安全规定,甚至在学校和幼儿园中,孩子们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从小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朱律师说道。
类似本案中的民宿泳池,许多类似场所并没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设备,孩子们在这样的场所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
因此朱律师认为,推动社会对育儿安全的更多关注,提升家庭、学校、公共场所等的安全标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改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才能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