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被强奸”后又否认,男方要赔3万,律师:女方若不如实交代会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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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报警“被强奸”后又否认,男方要赔3万,律师:女方若不如实交代会被追究刑责

女子酒后和男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称“被强奸”。警方介入后,女子又否认被强奸,称只为让男子给个说法。后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赔偿3万元。但男方给了7000元后未再支付,女子起诉到法院……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该案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驳回女子诉求。

▲图据IC photo

▲图据IC photo

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和唐某某均为1997年出生。2024年5月27日上午,葛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华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某酒店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处理。《接(报)处警登记表》显示,葛某某称前一天晚上喝醉,被唐某某带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派出所对双方分别询问,报警人称自己与男方发生关系,事后对男方态度感到不满,认为其不负责而发生争吵,所以报警称被强奸,但后面说并没有被强奸,只为让男方给一个说法。

派出所未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当天,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就此事达成调解,约定唐某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葛某某不再追究唐某某法律责任。

唐某某通过微信向葛某某转账7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2.3万元。事后,葛某某向唐某某住所地辖区的法院起诉,称唐某某逾期未赔偿且联系不上,请求判令唐某某遵守协议赔偿剩余的2.3万元。判决书显示,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原则。葛某某主张唐某某按照调解协议内容支付赔偿金额,若唐某某承担此赔偿责任,则须满足以下条件:1.唐某某实施了加害行为;2.葛某某遭受损害;3.唐某某的加害行为与葛某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唐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调解协议系在葛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葛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后签订,派出所并未就此事进行刑事立案,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唐某某是在违背葛某某意愿情况下与葛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唐某某未对葛某某实施加害行为。同时,葛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害。在此情况下,让唐某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并与社会提倡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相悖,双方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葛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蚂蚁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女子若不如实交代会被追究刑责

葛某诬告陷害唐某,怎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的情形。

唐某没有强奸葛某,葛某为了找唐某讨要说法,报警告唐某强奸,是在无中生有,警方为什么没有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葛某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诬告陷害”的虚假告发行为,应当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告发内容不相对具体,不能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不成立本罪。

公安机关没有追究葛某刑事责任的原因是,民警对葛某进行询问时,葛某如实交代了唐某没有强奸她的事实。

如果葛某没有如实交代,坚持要公安机关以强奸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最后公安机关查清了没有此事,葛某才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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