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为博女主播欢心,“榜一大哥”委托专业代刷赊账打赏。一腔热情后,该男子也因实力不允许翻脸不认赊账代刷费用,最终被告上法庭。1月2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宣判。
李某曾是一位出手阔绰的“榜一大哥”,多次在主播小柳(化名)的直播间豪掷千金。其间,为保住“榜一大哥”的位置,李某还专门找到从事专业代刷的阿伟(化名),二人微信约定,以较低的价格在小柳直播间代刷礼物,并定期结账。
李某以为经过不断刷礼物,就能和主播奔现交往,但没想到却被小柳拒绝。此后李某幡然醒悟,不再流连于直播间。不过,对于阿伟代其在直播间总共打赏的5万元人民币,李某却迟迟不予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阿伟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本案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基于彼此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原告阿伟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与被告李某就合同款项进行明确结算,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五日内支付原告阿伟合同款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即时表演,观众打赏的“礼物”也成为了网络主播主要的收入来源。观众通过欣赏主播的表演而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在直播间自愿为主播刷“礼物”进行打赏,即是对主播表演的认同而支付的财产对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型服务合同,该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直播间对自己的追求对象进行打赏,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在自己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刷礼物进行打赏,应当支付他人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垫付的必要费用,并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来源:极目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