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少年杀人案重判的意义:直面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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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少年杀人案重判的意义:直面犯罪的土壤

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 研究员

2024年3月,河北邯郸发生了3名未成年人将同学杀害并掩埋的案件。这三名涉案凶手年龄均不满十四岁,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曾引发了广泛讨论。

我国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有条件地降到12岁,最高检据此核准了对此案的追诉,并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这与之前的“挽救、教育和感化”的态度有所区别,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也发生了变化,年龄不再是犯罪的“挡箭牌”。

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另一名主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这个判决结果,我并不意外。

虽然判决书披露了凶手与被害人之前“存在矛盾”,但主犯多次共谋、提前选择犯罪地点并挖坑做好犯罪准备,这样的情节确实令人胆寒,属于“特别恶劣”;这与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见的“临时起意”、“不计后果”不太一样,也构成了严厉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理由。

邯郸案重判的意义

2025年新年到来之前的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警钟长鸣: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它体现了刑罚的报应功能和预防功能。但必须重申,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不是为了满足报复的快感,说到底还是为了预防。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更好的未来”,就必须直面许多群情激愤时回避的问题,致力于观察和解决犯罪背后的原因。这是个耗时耗力的社会工程,我们的努力也许短期内看不到结果,但如果因为“做了也不一定有用”就放弃,犯罪的土壤就永远不会改变,个案的解决就仅仅是惩一时之快,而公众获得的也只是虚幻的安全感和正义感。

我国少年司法一直坚持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大脑额叶发育不充分、容易冲动等生理或心理特征;同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他们的宽缓处遇也有利于回归社会。

但近些年,低龄犯罪案件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相害案件,使得公众对这种理念产生了怀疑。

在未成年人相害的案件中,如邯郸案,凶手选择了更为弱势的同龄、低龄作为侵害对象,由此也使二者的权利保障产生冲突:杀人的是孩子,该保护;被害的,就不是孩子吗?谁来保护他们?

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仍然交给父母和学校吗?犯罪本身就是家庭教育失败的产物,交给父母严加管教有用吗?或者,把他们送进专门学校能解决问题吗?被害人的伤痛和社会安全感的破坏,能够得到弥补和重建吗?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治理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是按照轻重分级的:情节最重的,按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所言“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以及“14-16岁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情节低于刑事责任追诉条件的,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三级干预。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性质较轻的,交给父母管教,或者联合教育、妇联等部门进行训诫、公益服务等矫治措施;性质特别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中间的,也就是性质不轻但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但家庭管教无效的,就该进入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学校。

所以,邯郸案里的两名主犯属于性质恶劣,交给刑法制裁;另一名主观恶性较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交由父母管教,而必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上述分级治理模式里,将教育责任交付于已经被证明失败的父母身上,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很怀疑。

因为部分家长原先便缺少陪伴、教育的亲子时间,或缺乏实际管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能力,不能指望孩子出了问题,他们就能变成合格的父母。

其次,在这一设计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力度已经有所加重,邯郸案已经顶格处罚了,但这是否能够提高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从而减少犯罪呢?这要取决于潜在犯罪人是否具备理性认知能力。问题来了,未成年人一定能吸取教训、约束自己吗?恐怕很难。所以,与其说这是为了威慑,不如说是为了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责任不能再加重了,也不能指望关进未管所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那还有什么办法呢?最能发挥效用的,也许是专门学校

但实践中,本该送入专门学校的孩子,却因该地专门学校数量太少而“无校可去”。即便有专门学校,也可能没有单独的专门场所容纳那些严重罪错的孩子。假如混在一处“交叉感染”,也会事与愿违。

因此,多办一所专门学校,多建一个专门场所,用专门教育挽回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或许才是国家矫治未成年犯罪的正确路径。

我国近年面临着人口负增长态势,国家鼓励生育。但不能只是生了就不管了,我们更应该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有保障的未来。一帆风顺地做未来的主人翁最好不过,但如果搞砸了,犯了错,闯了祸,也还有机会改过。这就是专门教育给他们的机会,而法律也不必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成因

更多令人惋惜的故事,在最高检和最高法的统计数据里。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2023年未成年人低龄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2024年上半年批准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高达2.5万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在2023年,这5类犯罪共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近七成。

从罪名上就可以看到,涉罪的未成年人习惯于从结伙行动中获得团体的认可。这再次提醒父母关注孩子的朋友圈,青春期的孩子社交关系圈不断扩大,为了获得群体认同,他们愿意主动尝试越轨行为。如果没有及时矫正,他们就会重复,微罪也可能会升级为重罪。

检讨孩子朋友圈的同时,会触及孩子父母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都是监护责任的缺失。在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出现了留守儿童的故事----父母在外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小孩。隔代管教是很难建立父母管教同样的权威感和认同感的,所以他们也是受害者,只是看时代的灰尘落在谁的头上。事情一旦失控,父母发现无力管教就为时已晚。

而学校,可能更多关注学习效果,对品行、人格关注不足。有的孩子懂法,振振有词“除了八大罪,法律管不了我”,这说明我们的普法只教会了他们钻法律的空子,而没有教给他们真正的法治精神来源于对人的尊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舆论只是简单地责备孩子的品行问题,就可能加剧未成年人的孤立和排斥。这也说明,将视角延伸到问题产生的上游,像一个社会工程一样去解决,才可能触及问题的真相。

作为法律人,深知自己专业的局限性。世界上太多的问题,不是靠法律解决的,尤其是刑法。人们遇到令人愤怒的问题,一般都会呼唤严刑峻法。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是家庭、教育和社会的问题。也正由于它不是个案的问题,而是系统的问题,所以更难看到成效。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行动,发动一切力量去建设未成年人友好环境,并做好与未成年人罪错长期共存的准备。

明年我们也许还会继续讨论未成年人罪错的议题,也希望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能持续关注,不只带着愤怒,也带着“懂得”。

因为我们都是从孩子变成成年人的,我们理应记得那些成长的痛苦和迷惑。荣格提醒我们,假如处在与罪错者相同的处境,我们也许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所以,我们要创造出什么样的世界,这个世界就是他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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