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近日,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一公寓的70多名租客收到房东通知,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全部搬离。其中,包括10多名合同未到期的租客以及多位合同到期后仍按月支付房租的租客。该公寓房东曾表示,此举是因为楼栋的经营权被他人竞拍所得。
12月30日,有租客告诉记者,为减少麻烦,他花钱找中介找到了合适的房子,目前已经搬离该公寓。房东扣除费用后退还了他部分押金,退押金前让他退还了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了“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
对于此事,有律师表示,原房东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与租客的合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依据,构成违约,应赔付给租客带来的搬家费等损失。同时,“买卖不破租赁”在此事中适用,新房东应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多名合同未到期租客突然被房东要求搬走
12月30日,租客付先生向记者介绍,他是今年4月20日在福星公寓租的房子,合同约定到12月19日,每月租金1550元,押金3100元。本月房子虽然到期了,但他没想换房子,所以继续在福星公寓居住。不过还没来得及续签合同,只和房东口头说了续住事宜。12月20日,房东突然通知楼里的所有住户需要在31号前清理搬离。
付先生说,房东只留给大家10天时间,白天他们要上班,根本没时间找房子,最后他花了800元找的中介。
“我本来想讨回一些搬家费,但房东说我本来就到期了,就该搬走。但如果不是时间来不及,我肯定不会花钱找中介。”付先生介绍,他已于28日搬走了,搬家又花费400多元。房东收回了他的合同,让他在合同上写明了“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并签署姓名后才退了押金,同时扣除了20日以后他多住的各项费用共计700多元,最终他收到2300多元的返还押金。
付先生在合同上留下“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字样(受访者供图)
付先生介绍,楼里一共住了70多人,有部分在这里住了很久,按时付房租但是没有续签合同的住户。最后期限马上要到了,据他所知,大部分租户为了避免麻烦已默默搬离,起诉对他们来说太耗费时间和精力了,“据说是新房东想装修后另出租。”
此前,当地媒体曾报道,上述租客中,有10多位租客合同尚未到期。当时,福星公寓房东陈女士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该栋楼房产权属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10年前她通过竞拍获得了该栋楼的经营权,按约今年到期。12月中旬,这栋楼的经营权被新的房东竞得。
房东陈女士在租客群里通知搬离事项(当地媒体报道截图)
付先生表示,他在租房时,根本不知道房东对这栋楼的经营权只到今年年底,而且也没听房东提过此事。而且,此前他在其他地方租房退房时,也没遇到过需返还合同签字后才能退押金的做法。
律师:房东违约应承担给租客造成的损失
目前涉事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楼内租客10天内全部退房?
对此,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原房东陈女士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与租客的合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依据,构成违约。为此,陈女士不仅需要退还剩余租金、押金,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租客造成的损失,如搬家费、为找新住所的误工费、重新寻找房屋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等。如果陈女士在租售房屋前,未通知租客房子经营权等事宜,还侵犯了租客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合同已过期但仍在按时付租金续住的租客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按月支付租金,房东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租客,为租客预留充足的找房、换房时间。10天的时间显然不是合理期限,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合理期限的规定。
“另外,新房东无权要求租客搬离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此事件中适用。”朱雪介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新房东应当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强行要求新租客搬离,应当支付由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
此前,有该公寓租户接受本地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房东要求租客签署保证日后不会起诉的协议并退还合同后,才能返还押金。不过该说法被房东陈女士否认,表示“没签保证书,正常解除合同,正常的手续”,并称是“一手交合同一手交押金”。
对此,朱雪表示,如果租客真的签署了相关保证书,就视为租客放弃其追究陈女士责任的权利,“保证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自愿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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