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随母姓医院要求签“免责声明”?律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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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随母姓医院要求签“免责声明”?律师:无效!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天津某医院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新生儿随母姓,需要签免责声明。对此,网友表示不理解,并质疑这种声明的法律效力。那么,医院让婴儿父母签署这种免责声明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现代快报记者对此专门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声明无效。

新生儿随母姓被要求签“免责声明”,引发热议

网络截图

网络截图

网友发布的截图显示,免责声明的内容为:本人于X年X月X日在X医院分娩一男/女孩,经夫妻双方同意,孩子随母姓。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不论任何情况,信息不再做更改,一切后果自负。该声明书需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名。

这名发帖网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医院说,签免责声明是为了确认孩子随母姓,以后有任何纠纷,出生证明不能改,有任何纠纷与医院无关,随父姓不用签。”对此,该网友十分不理解,“我们都上完户口了,能有什么纠纷。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你们医院搞这种事情,是歧视女性吗?签不了。”

对此,涉事医院工作人员称,该要求并非医院要求的,是上面要求才会这样去执行的,但并不强求,只是执行告知的义务。那么孩子随父姓,是否还需要签免责声明呢?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随父姓要不要签没有深究过,我们也不太清楚。随父姓也好,随母姓也好,其实跟我们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此后,天津市南开区卫健委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南开区卫健委没有这个要求,市级部门有没有这个要求,目前我们也不知道。只能告诉你我们没有这个相关规定,这个规定也挺离谱的。”

律师称“免责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医院让父母签订的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兰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选取姓氏的原则,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些情况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也就是说,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可以的,天津这家医院的免责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新生儿姓名时,应当审查该新生儿姓名经父母协商一致的材料。新生儿母亲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当然申请人,新生儿的姓名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医疗机构并无对新生儿父母行使新生儿姓名的决定权进行把关的权力。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不具有审查新生儿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法定职责。

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与医院无关

现代快报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因为新生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如南通一对夫妇,生育一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多次要求当地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该院均要求男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导致两人婚生子一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而新生儿父亲之所以拒绝提供证件,就是因为男女双方对孩子跟谁姓无法达成一致。该父亲表示,如果孩子跟自己姓,则立即同意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不同意办理。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生子一年后离异,无论是离婚判决书还是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都载明了父亲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具备。同时,孩子判决由女方抚养,女方承担的抚养义务更多,在女方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母亲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

王春兰表示,当孩子跟随母姓时,医院之所以让签免责声明,其目的是在夫妻双方或者家属就新生儿“随谁姓”发生纠纷时规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未赋予医疗保健机构审查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姓名是否达成合意的职责,所以所谓的“免责声明”本身就是一个无效声明。若发生相关纠纷,则可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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