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8时48分许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
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燃事故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524.2万元
日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滁州来安“6·2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非法生产窝点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原黄山小学(已废弃)一钢结构厂房内。2022年9月1日,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将原黄山小学院内西侧约1.5亩闲置场地租赁给徐某使用。徐某在该场地上新建一单层钢结构厂房,该厂房占地约680平方米,高约6米,由徐某雇用申某虎建设,无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该厂房建设前未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审批,2022年10月,钢结构厂房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
2024年4月起,张某宇、刘某东、徐某三人以合伙的方式,在徐某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事故厂房)内组织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固化剂活动,该非法生产窝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办理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
事故发生经过
6月29日6时51分许,徐某驾驶江淮牌白色厢式货车到事故厂房东侧入口处等候。
7时10分许,工人蒙某勇和黄某民驾驶白色别克牌轿车来到事故厂房外。
7时11分许,事故厂房东侧卷帘门被打开,徐某将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卷帘门被关闭。
7时53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驶出事故厂房后沿半塔路向北驶去。
7时57分许,一居民看到徐某将厢式货车停放在半塔超限超载检测点对面排放污水。
8时16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返回非法生产窝点,厢式货车在事故厂房东门前南侧陷入泥地无法驶出。
8时28分许,蒙某勇驾驶事故厂房内的叉车帮助厢式货车脱困。
8时32分许,蒙某勇和徐某分别将叉车和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事故厂房卷帘门再次被关闭。
8时48分许,非法生产窝点东南侧“路灯亮化维护中心”的员工陈某听到爆炸声响,随即回头查看,此时事故厂房的蓝色彩钢板已经破碎,事故厂房内开始起火燃烧,蒙某勇身上已经着火,躺在叉车上呼救。随后,徐某从事故厂房内跑出,沿着事故厂房东侧小路跑向北侧房屋。此时,事故厂房北侧区域火势逐渐变大,并逐渐将堆放在此区域的产品和原料引燃。
8时51分许,事故厂房内发生第二次爆炸。连续两次爆炸造成事故厂房内的蒙某勇、黄某民,厂房北侧房屋内的居民李某和逃至厂房外的徐某4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徐某在非法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使用叉车进行废水装车作业时,工人误将装有原料皮革光亮剂(主要成分为2-丁酮)的吨桶当作废水吨桶,在将吨桶内液体转移至厢式货车内废水罐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吨桶内的可燃液体大量泄漏并挥发,达到爆炸极限,遇不防爆的叉车工作时产生的点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炸,爆炸引燃厂房内存放的大量固化剂和可燃液体原料,继而引发第二次剧烈爆炸,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生产窝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工作不力;开展拆违工作不力,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徐某,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现场负责人、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张某宇,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2.刘某东,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移交调查处理
1.调查中发现,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双氧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建议移交江苏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调查中发现,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以租赁或者合作生产的方式生产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利益链条涉及的相关企业、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从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