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试验场”,包括对待少数群体的态度,如何处理好必要的信息公示与保护变性者个人隐私的关系,都对社会有探索、示范价值。
羽木丨媒体评论员
近日,一份盖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公章的公示在网上流传。该公示称,护理学院一名男学生向学院提交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因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缘由,申请其性别信息由男变更为女。学院特此公示,公示日为12月5日至20日。该公示中还详细写明了该男学生姓名、所在专业和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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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医学院护理学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确认了该份公示的真实性,称“是有相关部门程序的”。至于为何要进行如此详细的公示,基于哪些相关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此事涉及学工和教务,“目前我也没有得到这个相关的授权,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所以也没办法回复你”。
作为一种少数选择,这份性别变更公示在网络上引发众议,并不让人意外。但此事中,最该关注的不是去探究当事人为何变更性别,而是这种公示是否有必要,以及公示的合理尺度到底在哪里。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项基本事实是,尽管性别议题在当今全球范围都具有较大的争议空间,但公民手术变性,以及申请性别变更的权利,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就对相关程序予以了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在这个意义上看,对这种性别变更行为,其实原本无需作过多关注。但此事的特殊性在于,校方对该生申请性别信息变更作了公示,这里面就可能涉及一些权利边界的问题。比如,是否有必要作公示?在目前的法律上,对此似乎并未有明确要求。但这一做法,置于高校的特定语境中,又完全可以理解。
如不少网友就指出,学校若不予以公示,当事人变性后,是不是就可以自由出入该校的女寝室、女厕所、女澡堂等女性专属的私密场所呢?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变性的自主权,但是也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风险。
但是,究竟如何公示,仍需要有妥善的把握。如有法律人士就指出,身份证号、性别变更缘由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公示这类信息增加了学生信息被不当使用或泄露的风险,也有可能给学生增加心理负担。而从预防性别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角度出发,公示变性者个人身份证号与性别变更缘由,其必要性也存在疑问。
也就是说,校方在一定范围公示学生的性别变更信息,有其合理性,但还是得把握好度,避免“过度”公示,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权益风险。即在实现公示目的的同时,也应该有如何确保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化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学院负责人表示,该公示“是有相关部门程序(要求)的”。这种程序要求具体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不妨向社会公开,这既能够消除一些社会疑虑,也利于在吸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优化。
当然,个人变更性别是一种少数行为,一些主体在应对上尚缺乏足够的经验,在一些细节处理上有可商榷的空间,无需过度解读。可以说,全社会对此都还处于一个需要“学习”的状态之中。这方面,高校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试验场”,包括对待少数群体的态度,如何处理好必要的信息公示与保护变性者个人隐私的关系,都对社会有探索、示范价值。
一定程度上说,这样的事能在公共空间得到理性讨论,本身也利于社会对一些性别议题脱敏,有助于形成更多的共识。而高校的做法,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蕴含着教育、引导信号。所以,更应该审慎答好这道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