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县卜女士走失事件不断升高热度,老胡个人认为,警方在通告中使用“收留”这个词确实轻率了,网友的质疑是成立的,舆论要求彻底查清此事,我也支持。这件事情中有很多疑点,张某与卜女士同居并致其生育了2个孩子,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厘清。这既是一个正义的问题,也会成为一次有益的普法教育。
不过我主张,大家不要太急于下结论,把问题提出来,同时要对答案持开放态度,等待调查的真实结果。
我认为,我们既不能美化对精神失常女性的非法同居行为,也不能因为之前有过“铁链女”事件,就把此事的当事人都朝着恶的方向顶格推断,先于调查结果搞舆论审判。
对几个情况我们应客观清醒地对待: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个精神失常的走失女子,正常合理的反应一定是向她提供帮助,将她送到警方或相关机构,尽最大努力帮她找到家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致其生子,通常都有问题。
此案中,农民张某与卜女士同居并生子,这一行为发生的过程究竟是怎样的,当地环境是如何对待此事的,他二人的关系究竟该怎样认定,需要用法律和事实认真对照,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这当中,卜女士父母和原家庭其他成员的态度非常重要。从法律上说,父母当年应当是卜女士的监护人,鉴于卜女士长期精神分裂,他们的监护权应该存续至今,因此他们怎么看这件事,如何看张某的行为,是否原谅、接受他与卜女士的同居,这些态度不仅是给此案定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舆论应当予以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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