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12月2日上午,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境内的平正河发生一起船只侧翻事故,据官方通报导致8死5伤。极目新闻记者走访事发地了解到,涉事船只为当地村民的自用船,因严重超载导致翻船,事发时岸上有个小卖部老板紧急开船前往救援。
据应急管理部4日消息,初步发现涉事船舶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且严重超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派出督导组赶赴当地。
自用船严重超载后发生侧翻致8死5伤
公开资料显示,发生船只侧翻事故的平正河发源于广西融水县,在贵州从江县汇入都柳江,是都柳江右岸支流,流域内森林资源丰富。在从江县的下江镇与刚边乡交界处还修有一座水电站,事故发生在水电站库区上游。
12月3日,有身着救生衣的政府工作人员对事发水域一艘木船进行调查
12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实地走访了平正河事发水域看到,水面宽约60米,但水流平缓。附近一位垂钓爱好者说,此处因地处水库库区上游,水位较深,最深处可能有五六米。
在事发水域附近岸边和河面上,停放了数条民用船只,有多名政府调查工作人员对事发水域左岸一条船进行调查。现场被调查的船只是否为事故船只?极目新闻记者多方求证但未获证实。
为何会发生事故?附近多位村民称,出事的船只不大,但上去人太多,超载导致了翻船。落水的村民年纪较大,又不会水,造成悲剧发生。
12月4日,从江县刚边乡加么村一位知情村民向极目新闻记者详细介绍了情况,他说船上除驾驶员以外的12人都是刚边乡加么村的村民,年纪较大。2日早上,村民们从十多公里外的加么村乘坐摩托车和三轮车赶到事发地,渡河前往对岸采一种叫钩藤的中草药。“最大的有60多岁,女性居多,他们在家闲着,就想摘点钩藤,挣点钱。钩藤大多生长在悬崖边上,别的地方人多不够分,这边(事发地)又没有人采过,所以就来了这边。”
事发水域
前述知情村民称,这些村民喊了一艘船渡他们过河。船只分两趟,每趟6人,将他们安全送过了河。但过了河后村民们又要返回,于是又让那只船载他们返回,“第二次可能是觉得距离不远,12个人一起上了船,加上划船的一共13人。返回途中发生事故。”
12月4日,国务院安委办对该事故挂牌督办,并称初步发现涉事船舶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且严重超载,属地乡镇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监管不力,安全责任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针对应急管理部通报的涉事船舶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一事,极目新闻记者向从江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但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这一情况,以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岸边小卖部老板自发驾船来回救人
刚边乡银平村一位村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翻船后,划船的年轻人当场救起了4人,但其余8人不幸遇难。
在距事发水域约一百米处的岸边,有一处小卖部,过往货车可以在这里加水。有村民称小卖部的老板也参与了救援,“他划船到事发地岸边接落水的老人上岸,还给他们换衣服烧火烤。”
发生事故水域,房屋为路边的小卖部
小卖部老板梁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他听到了有人呼喊救命,出门后就看到有多人落水,于是驾驶自家的船只向翻船点划去,“有老人被救到岸边了,我就帮他们一起拉上岸,后来又用船分两次将被救起来的老人拉回了小卖部。”
梁先生称,事发当天很冷,有位老人被拉到岸边时已经说不了话,情况很严重。他让家里人赶紧烧火,还拿了四件干衣服给他们换上,落水村民烤了火后就好多了。
为何一定要坐船前往对岸?附近一位村民则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走陆路到对岸需要绕到另一个乡镇,路程很远,而乘船是最快到达对岸的方式。
12月4日,事发水域有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情况
4日,极目新闻记者再次走访事发地,依旧有消防、警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事发地调查情况。公开报道显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派出督导组赴从江督促指导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船主和驾驶员或面临刑责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最新通报显示,现已初步查明涉事船舶“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且严重超载,属地乡镇政府对乡镇自用船舶监管不力,安全责任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涉事船舶的船主和驾驶员、当地政府监管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因过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了该罪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被追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处罚。
胡磊律师认为,如果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船只驾驶员或船主在明知船舶存在危险还继续进行超载的商业运营行为,其对于重大伤亡的后果是持放任故意的态度,则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背雷水电站大坝
对于当地政府相关监管人员追责情况,胡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现有查实的情况,地方政府在船舶日常管理、超载检查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均未尽到应有职责,此次事件暴露出的“监管空白”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联系,直接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人员可能被追究行政过失责任,包括罚款、行政记过甚至撤职处分。更严重的情况下,若调查认定相关责任人存在严重玩忽职守或放任重大隐患的行为,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在民事责任方面,船主和驾驶员必须对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事故发生当天,从江县召开了安全生产暨水上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会议。该县主要负责人指出,12·2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代价十分惨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们对‘以人民为中心’的认识不够深刻,安全底线绷得不紧,思想上麻木、行动上赌运气,抓工作搞形式主义、敷衍应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严禁‘三无’船只水上航行,严禁超员超载、冒险航行,以强有力的措施扭转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
除从江县外,黔东南州下辖的台江、施秉、天柱等多个县主要领导也在近两日带队调研或督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图片由极目新闻记者邓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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