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只是帮人代购,怎么就犯罪了?”坚称自己只是“中间商”,殊不知,代购毒品牟利就是贩卖毒品。12月2日,湖北省宣恩县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代购毒品赚差价也是贩毒!
承办检察官介绍,田某和谭某在看守所相识,二人均吸食过毒品。一次,谭某找到田某,让其帮忙购买1000元的冰毒。“当时毒品价格随时在变化,我就想到可以从这里面赚点钱。”田某认为谭某不知道毒品的实际价格,便从李某处购买900元的冰毒交给了谭某,从中赚取的100元差价则被田某用于生活开支。
今年7月,田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另案带出,犯罪嫌疑人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明,2020年1月至3月,田某通过截留毒资的方式变相加价,在湖北省某乡镇先后2次给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截留毒资人民币300元,至少贩卖冰毒0.7克。
公诉机关认为,田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今年11月7日,法院经审理,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承办检察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本案中田某帮谭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以刑罚。”承办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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