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昨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台湾《中国时报》记者:陆委会日前宣布,两岸同性伴侣在第三地结婚后,可在台登记结婚,但陆籍伴侣须在大陆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公证书。据悉,有些大陆民众申请时被告知,当地没有先例,无法开具。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陈斌华: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可以为涉台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专门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同性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大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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