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训小孩”应该鼓励还是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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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训小孩”应该鼓励还是反思?

题记:那些在网络上煽动执法人员使用暴力,为错误行为摇旗呐喊的人,是在将执法者推向违反法治的深渊。一旦执法者有些许错误,还是这些人,会用同样的方式落井下石。看过古斯塔夫·勒庞的书的人都知道是咋回事。对执法者而言,坚持法治的精神,笃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才是保护自己人生和名誉的最佳“盾牌”。

事件经过: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笔者在自媒体上看到一段官媒发的视频,镜头中两名着警服的人员对一名便服人员进行了殴打,他们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打了七八下,持续数十秒。看得出来,视频中两名警察是比较专业的,他们腰里带着警用装备,走路时双手扶在腰上。这是比较专业的戒备姿势。

震惊:

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这两个傻孩子,太冲动,自己把前途搞废了……

果不其然,稍后,24日14时许,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在简单介绍案情后,宣布了处理决定:对涉及该事件的副所长王某“撤销行政职务”。

作为警察,我为他们的行为深感不耻;作为过来人,我也为他们的人生遭遇深感痛心。

笔者在派出所当过副所长,深知在基层警队晋升的不容易。王所长一时任性就自毁了前程。在自媒体时代,他犯了一个职业警察绝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侥幸的是受害人伤害程度不严重,根据我国刑法,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王所长与同事才逃过了牢狱之灾。

更令我震惊的是,王副所长的第一个打击来自网络,接踵而至的打击来自组织。

反转:

突然间,舆情出现了反转。网络上本来对“警察殴打小孩”义愤填膺的公众们,在得知挨打者(12岁未成年人马某)曾经对三年级学生进行霸凌后,突然发出支持警察教训“少年霸凌者”强烈称赞。甚至有报道说多地网友给当事警察送锦旗。

在公众舆论反转之外,在警队内部对此事的认知也是褒贬不一。我在几个警察的微信群中也看到两种激烈的争论:

观点一:王所长的行为严重违反警队执法规则,随意殴打他人;

观点二:警察行为属于除暴安良,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打击霸凌,是正义之举。

有观点认为这个事情领导有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认倒霉。更多的声音认为:警察有义务在职务中伸张正义,以弥补社会治理的漏洞与罅隙。

恐惧:

我对当前舆情深感恐惧:民间舆论极力崇尚暴力,并用鲜花和掌声将警察(绑架)推到风口浪尖,对此我深感担忧。长此以往,警察“依法执法”的职业道德底线将受到严重破坏。为了得到鲜花着掌声,警察会以个人情绪价值观和民间舆论作为自己的执法标准,从而破坏对法律的敬畏和自律,对“执法公正”这一刚性原则造成冲击。其后果必然是警察个人将陷于滥用职权的风波,社会公平正义受到破坏,国家权威受到伤害。

反思和质疑:

1.本事件中,警察为何打人?

该事件中警察为什么打人?很多人认为警察是为了惩戒“少年犯”。我们来冷静分析:警察第1次到达现场以后并没有殴打这个小孩。后来,在警察调查的过程中,这个小孩逃跑了。于是警察又去找他,在找到以后才发生的殴打事件。这就说明,警察不是为了惩戒“霸凌者”而殴打的。须知,警察使用暴力手段惩戒犯罪,将严重违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原则,将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我相信民警还是有这个法治思维的。

殴打逃跑者——这是国际上警察的职业通病。在这个事件中,王所长和他的同事可以好好反思一下当时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是否符合这个情节。我不敢武断地定论,但是可以提出来作为分析原因之一,以便更理性地总结教训。客观事实说明这种因果是存在的。对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我本人深有体会,且国际上也早有研究。此外,两个成年人殴打一个小孩,小孩只是皮外伤,说明警察也是比较理智、掌握了分寸,并未下狠手。可见,本事件中,警察行为属于“警察职业病”中的“行为惯性”,他们只是想教训“逃跑者”。

我也想劝劝那些看戏不怕台高、盲目鼓噪的观众歇歇吧,把你们的勇敢留给自己——你们可以做自己权利的捍卫者,但不要煽动警察滥用权力。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裁判,对罪犯的惩罚应该留给法官而不是警察。一旦警察被你们怂恿得过了头,你们将来也会成为公权力泛滥的受害者。而且,我只看到了为暴力欢呼的声音,却没有看到为王所长鸣不平的呐喊。这又说明什么呢?你们真心关心这些警察吗?

2.原州区分局对王所长的撤职处分依据何在?

王所长于当天被撤职,通报上没有说明其违法违纪的行为定性和处分依据。请问,该事件如何定性?处分依据何在?

提出这个问题,我是想说明一个问题:遇到舆情不能盲目处分当事民警,更不能迅速与警察切割关系,将其视为“害群之马”。世界上先进发达的国家为了维护警察的权威,往往是先采取“保护性停职”或“强制行政休假”的保护措施,待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后才会依法进行奖惩(有时候也需要奖励)。无论如何,王所长的职务行为代表着组织行为,组织上不能甩锅推诿。

3.现在舆情反转了,原州区是否对王所长恢复职务并予以嘉奖?

对王所长的处分,到底是合情合理,还是为了平息舆论压力而仓促为之,我们不得而知。但当地应该给公众一个官方交代。现在舆论反转,对王所长的撤职处分是否撤销?不撤销,恐怕民意难平;撤销处分,岂不是自我否定?

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当事人的行为确实错误,甚至恶劣,但伤害后果不严重,且社会舆论效果也不严重。由此可见,撤职的处分过于草率,建议可待舆情平息后改为较轻的处分。

4.如果王所长有过错,他的上级有没有责任?是否应受处理?

毫无疑问,王所长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是组织行为,绝不是个人行为。那么,他的错误的根源在哪里?作为管理者的组织和上级有没有反思根源?上级组织有没有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没有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我不是想给王所长抱不平,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我希望他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被舆论裹挟的从重处分。为了整个警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必须对民警遭遇不公平待遇、对向基层甩锅诿责的风气提出质疑。

在张磊、王文军等涉警事件的处分中,我们都看到一系列处置对警队士气的重挫。这应该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

建议:

1.通过修法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本次舆论的反转就在于公众知道警察殴打的是“霸凌者”,从而转换立场进而支持警察。这就说明公众对霸凌者有着严重的痛恨甚至敌视,同时又流露出对法律警示青少年犯罪的失望。他们寄希望于警察成为包青天,通过警察暴力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这是对整个警队的道德绑架,也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更大破坏。

由此可见,法律在社会治理中部分功能的缺失是造成社会戾气的重要原因。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对老年人的违法犯罪的确存在着治理上的漏洞。甚至,罗翔也说过,现在不能对青少年进行过多的法制教育。因为,一旦他们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无可奈何,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犯罪。尽管我并不赞成罗翔的观点,我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对青少年要加强法治教育。然而,这就是现实。因为法律中的确存在着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的明显漏洞。

对此,唯有修改法律才能弥补这一社会治理的漏洞。至于具体的方法,我会在新书《法治的逻辑》和《警察的逻辑》进行系统的论述。

2.提升警察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

根据警察二字的字面含义以及警察制服臂章上盾牌和长城的图案,不难理解,警察是社会治理之盾,司法才是社会治理之剑。可以说,警察的执法行为是防御性的。因此,对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应该突出此种理念和功能,避免警察成为“惩罚犯罪者”——这是对司法正义的破坏,也是警察行为经常保守诟病的根源。

另一方面,警察和掌握着执法工具,这是一种可以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性力量。因此,对警察队伍的管理更为重要:如果对警察过于放纵,警察难免会产生权力的膨胀(尤其是以道德的名义使其极具隐蔽性);如果对警察过于严厉的打压,也会造成警察权力的懈怠,从而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甚至危及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

因此,对警察行为的评判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性的刚性规则,对于警察的处分和惩罚必须要符合情理和法理,甚至需要一些保护(绝非偏袒)。

3.警队要有担当坦然应对舆情。

在自媒体时代,舆情不可避免。然而,舆情有好有坏。有些舆情对警队行为予以认同和赞美,这是社会所需要的精神力量;有些赞美中不乏裹挟和绑架,则是需要警惕的。所以,面对舆情不要害怕。

应对舆情的第一要点,不是删帖和封号,而是公开真相。武和平曾经写过一本书《公开才是力量》。所以,第一要点是即时正面回应社会质疑。公开真相需要技巧。在王文军案件中,媒体用了“讨薪女”这个标题,在雷洋案件中,媒体用了“人大硕士”这个标题。事实上,在王案中,当事人是包工头,据说戴着进口名牌手表,而雷案中的当事人的当时身份是环保部官员。我相信,如果警队即时公开这些信息,一定会减少公众的盲目质疑。这两起事件中都反映出警队在面对公众质疑时表现出的迟钝和怯弱。

在本案中,如果第一次通报提及民警接受“校园霸凌”的警情,且涉案人马某“在民警调查时逃走”,那么,公众就会立刻改变态度。至于对民警的处理意见,完全可以稍微滞后,待调查定论后再予以公布。

第二点对舆情事件中受害人要及时安抚和补偿。这是减少社会矛盾的焦点。安抚和补偿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警察行为有过错,需要采取国家赔偿,二是警察行为没有过错但也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损害,需要采取国家补偿。二者都需要在查清事实真相以后,最好是由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个补偿与安抚,必须有组织出面,而不是由当事人出面。

第三点在事件处置结束以前,绝不能让警察当事人面对受害人和舆论。任何冲突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存在心理创伤或情绪波动。在涉警事件中也有这个规律。因此,在冲突事件彻底平息之前,应避免双方再见面,公众一方可以由家属、监护人、律师等代理人出面,警方一边应由上一级的负责人出面,双方负责协商调停。包括赔礼道歉或协调赔偿等事宜。

第四点,错了就认错。笔者浸淫自媒体多年,亲身经历过不少网络舆情,所幸都化险为夷。其中不乏依靠自己的力量,也有朋友的帮助,多少积累了一些经验。其中有一条经验就是主动认错。对与错,必须以公序良俗为参考,更要以良知和宪法为尺度(宪法和人民意愿是一致的)。对于确有过错的行为,警方必须安排职务高于当事人的领导出面认错,大概率能很好地化解矛盾。

4.加强警队执法规范化建设。

当前的自媒体时代,警察都不可避免地在镜头下执法。面对镜头和公众监督,唯一的方法是加强队伍正规化和警务执法规范化的建设。通过一系列科学管理使警队的所有执法行为得到在法治框架下的统一规范,从而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进而提升警队形象。——不但要避免负面的舆情,更要赢得更多的社会赞美。

要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符合科学管理原理,而不能让中央对警队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期盼成为一句空话。为此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警队的SMP,即标准管理程序。

第二,要制定标准的执法规范,打造警队的SOP,即标准作业程序。

此举既能实现中央对警队的要求,又能真正提升警队的执法水平,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且,由于有了标准的管理程序和作业标准,既能指导警察的执法行为,又能在有争议时作为衡量警察的标准,起到对警察合理执法予以维权的作用。

5.强化上级部门回应社会关切、与社会互动的能力

以前看香港警察的电影都知道里面有一个公共关系科,就是一个专门回应公众关切和质疑的部门。此举值得我们学习。我们有专门的政工系统、法制部门,一个负责宣传,一个负责执法业务标准。因此,回应社会关切的职能完全可以通过二者结合来实现。有了这个职能部门就不需要让民警在个人面对社会舆论,也让社会对组织回应有一个真切、可信期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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