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存在“鼓励”和“强制”之别,主要在于二者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差别巨大
11月26日,有网友发布辽宁大学《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引发关注。该细则对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冬季扫雪缺席次数多于30%,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辽宁大学化学院《细则》部分截图。图据央广网
这件事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支持者有之,“应该让学生学会劳动”“学生应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反对者亦有之,“奖学金不应该奖励学业吗”“学校请不起后勤么”,各方意见都有。
针对“扫雪和奖学金挂钩”引发的热议,记者致电辽宁大学化学院,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不仅是锻炼劳动能力的机会,也是参评奖学金的基础。“没有完成一个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劳动教育,这是不应该的”。
鼓励劳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这些都是对的,是很正确的话语。很多学校也都是这么做的:参与公益、志愿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在评奖评优中获得优势,这些几乎从来不会成为新闻。
但这件事的特殊之处在于,“不参与即取消奖学金”,这事实上是对扫雪行为赋予了某种强制性,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难免让人觉得有些“违和”。
任何事情,哪怕是好事,一旦带有强制色彩,味道就变了。就好像捐款,是对的、也是好事,但强制捐款则未必;扫雪也一样,是对的、也是好事,可以鼓励,但强制恐怕就会遭遇别样的审视。
仔细想想,在社会规范的谱系中,之所以存在“鼓励”和“强制”之别,主要在于二者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差别巨大。“鼓励”是加法,是一种额外奖励,它可以含混、笼统、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强制”则是减法,是对既有权利的约束甚至剥夺,那么就必须具体、清晰、逻辑无懈可击。
比如,“扫雪”是“一个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劳动教育”,那么“扫地”是不是呢?那学校可不可以出一个规定,学生不参与扫地也要取消奖学金?再比如,一位身体有疾病的同学,是不是意味着他就没有获得奖学金的机会?在这个时候,逻辑上的漏洞就出现了。
换句话说,一个强制性规定,必须证据十足地证明自己的必要性、排他性、准确性。但如果是鼓励性规定,就没有这种顾虑,“参与公益劳动可以加分”,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就足够具备可行性。“鼓励”因为不涉及对既有权利的影响,漏洞也就可以避免了。
学生应不应该接受劳动教育,和“不扫雪不能评奖学金”,其实是两个问题。学生当然应该接受劳动教育,并且作为一种教育,它应当有着具体的内容、范畴、评定标准。但“扫雪”能不能在一纸文件之后,就简单归入“必修课”,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惩罚色彩的规定,只怕会面临不小的争议。
其实,从一些采访的细节,也能更好地看清这件事背后的真相。比如该学院一位老师透露,出台细则也是无奈之举:“以往时候,我们不跟奖学金挂钩,谁老实,谁听话就去扫雪,有些同学觉得我可以不去干,就不去。”
从这个说法看,更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学校的管理困境——没人扫雪、影响通行,所以老师才会“无奈”,担心的是扫雪,倒未见得是“劳动教育”。
其实,这一场争议也留下了不少现实疑问:校园里扫雪的主体责任到底在谁身上?相比于号召学生,怎么做才是更可靠、更可预期的管理模式?鼓励学生劳动,奖惩机制如何设计才是合理的?这些,都值得学校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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