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剑指“信息茧房”:算法必须有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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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剑指“信息茧房”:算法必须有责任主体

文/九派新闻评论员 文和刀

算力用得好,就能驱动新质生产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用得不好,就会让人喘不过气,反过来剥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国家出手,剑指“信息茧房”。

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以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

《通知》提出,聚焦网民关切,重点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违规操纵干预榜单炒作热点、盲目追求利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算法向上向善服务缺失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督促企业深入对照自查整改,进一步提升算法安全能力。

一句话概括这次行动的核心,就是“算法向善”。无论是“信息茧房”诱人沉迷、割裂共识的问题,还是大数据对劳动者、对客户“杀熟”的问题,核心都在于平台算法的具体运用。

公众苦“信息茧房”久矣,以至于一看到算法就感到头痛,感到被利用和算计,这是可以理解的。

算法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它实际上很中性,可以“恶”,也可以“善”;可以步步紧逼,也可以海阔天空。算力用得好,就能驱动新质生产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用得不好,就会让人喘不过气,反过来剥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因此,算法必须向上也必须向善,这是信息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

敦促平台企业自我监督的关键,不在于要剥离算法,而在于研究出如何妥善运用算法,如何平衡眼前的利益和肩上的责任。

规范算法,不仅需要行业自律,更需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我国直接针对算法本身订立的政策法规目前已有《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了算法知情权、算法选择权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同样,《规定》对“引诱沉迷”“引导舆论”“大数据杀熟”“特殊群体保护”这几个重点领域订立了针对性的要求。

可以看出,“信息茧房”等现象始终是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尽管如此,法律规则依然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与时俱进解决新问题,需要“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这样的专项行动。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对于漫长的人类历史而言,算法不过是个刚刚诞生不久的新生工具。对它的开发和管控尚需在摸索中进行。中国始终在这方面与时偕行、力争上游。我们期待一个风清气正的美好网络社会,期待一个算法导向正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自主可控、责任落实的美好明天,也期待一个信息处理效率带来更高社会生产力的美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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