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被追究失火罪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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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被追究失火罪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被行政处罚

近日,云南昆明的网友发视频称,有游客夜爬东川大牯牛山并纵火烧山。

有不少目睹乱象的网友发文,放火烧灌木的人是为了取暖和搞篝火晚会。有网友在评论中称,此次被游客燃烧的植物疑包含野生杜鹃花等植物。同时,有网友表示投诉到昆明12345热线,工作人员反馈,近期接到很多关于大牯牛山被烧、高山杜鹃被破坏的投诉,正在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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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大牯牛山山顶生起的火堆。图/社交平台

九派新闻注意到,自去年起,有网友登上大牯牛山山顶、欣赏日出云海的相关视频在社交平台上刷屏后,很多人直呼“心动”,吸引众多游客前往此地看日出,后发展为一处野生“景点”。

11月18日,昆明市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就“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的情况发布通报称,昆明市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已联合区公安局、碧谷街道成立调查组,迅速启动相关调查核实工作。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生火人员、过火面积及受损植被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1】生火人员被追究失火罪的可能性较大,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1月19日下午,九派新闻联系到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胡寒冰,他介绍,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火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两个,放火罪和失火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故意方面。

“对于放火罪,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在点火时是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结果的发生。而失火罪则是行为人在点火时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点火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还是导致火灾结果的发生。”他说。

胡寒冰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放火罪,行为人如果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于失火罪则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他告诉九派新闻,相对来说,此次事件中的生火人员被追究失火罪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具体还要看他们是否达到失火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不过即便未到达刑事犯罪,他们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其补充。

【2】烧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9日上午,九派新闻联系到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仍在调查大牯牛山的毁坏程度,并抓紧寻找生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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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烧的大牯牛山。图/社交平台

针对网友所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高山杜鹃被烧”的猜测,他回应称,山上确实有高山杜鹃等野生保护植物,但目前公安部门、林草专家还在现场调查具体情况,不确定是否被烧,需专家辨认后才能确定。

胡寒冰也表示,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目前杜鹃花科中只有七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本次事件中被烧杜鹃花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还需要当地林业部门予以鉴定认定。

他还称,如果被烧杜鹃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就会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胡寒冰提醒,游客在山区或者林区游玩时,除了注意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应当注意对山区或者林区自然环境的保护,不随意生火,不采伐或者毁坏野生植物,避免因行为不当导致违法犯罪结果发生。

九派新闻记者 代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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