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报道,北京三中院发布了一起案例。2018年,赵女士和王先生协议离婚,6岁的长子东东(化名)和1岁的次子辰辰(化名)都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2022年6月,东东被父亲接走探望后,便一直在父亲王先生家中生活。2023年1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东东的抚养权。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东东开展社会观护。报告显示,东东表示愿意和父亲生活,原因是父亲陪他玩耍、对作业和辅导班要求不高、保姆做饭合胃口,而母亲对他学习要求严格、限制吃零食和喝含糖饮料,且东东觉得,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低。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将东东接走长期生活,此行为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东东近一年没有见到母亲,难以判断东东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且无法认定赵女士存在不利于东东健康成长的行为,对于孩子的严格要求有利于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虽然东东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是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据此,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