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也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
2024年11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与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执法单位、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杀鸡用牛刀”,实施不当限制,已经严重影响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新闻报道当中,有的用户在二手物品交易之后,因为账户被转入一笔大额资金,就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有的网友吐槽称,什么都没有做,银行卡就被冻结了,而且职能部门也没主动告知冻结原因;还有的储户被不同部门“踢起了皮球”。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这些民间的吐槽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积极反馈,也落实到了反洗钱法修订中。
反洗钱行为主要是指为了预防、遏制和打击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反洗钱作为综合治理手段,不能因为目的的正义性,就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应该注意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比例原则”。
这里借用了行政法里的“比例原则”,解释为何草案第三十条要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的手段与目的要适配。“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对个人的侵害最小,以及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均衡成比例。早在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比例原则”意味着不能“杀鸡用牛刀”,不能搞“放火烧山式”执法,不能为了实现单一的行政执法目的,就不顾及苛酷的执法手段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害,以及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明显不相匹配的负面影响。
基于“比例原则”,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清晰的阶梯型的三段结构:其一,是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其二,是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其三,是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高风险情形采取的措施,也是呈阶梯式加重的,适用较轻处理措施、手段即可控制风险的,不应适用较重的处理措施、手段。总之,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风险管理职责伴随洗钱风险逐步加重,所采取的措施也逐步严厉,不能一上来就“一脚油门踩到底”。
此外,这次反洗钱法的修订,也注意到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制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在反洗钱法之外,还有商业银行法,还有国务院的《储蓄管理条例》。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定责任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对储户权利的保护。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本次反洗钱法修订把握与商业银行法相关原则相平衡,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则”,不能为了反洗钱,就“一刀切”,不管不顾地把储户的正当利益给豁出去,“杀鸡不能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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