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产品,内蒙古一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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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产品,内蒙古一公司被罚

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但内蒙古一家公司却将应当无害化处理的一陀(板)边脚料(内有三腺)以0.7元/斤的价格做为狗食出售,获利40元。接举报后,额尔古纳市农牧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的涉案病害动物产品包括,牛羊产品边脚料3吨;牛羊“三腺”0.3吨。额尔古纳市农牧局决定对这些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对该公司处以16000元罚款。

10月12日,额尔古纳市农牧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8月26日,该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本该无害化处理的肉类废弃物【牛、羊血脖(槽头肉)、淋巴肉、杂油等修整下来的边角料】对外销售问题,该局立即派执法人员于当日至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于8月26日上午9时48分,将应当无害化处理的一陀(板)重40-50斤的边脚料(内有三腺)以0.7元/斤的价格做为狗食出售,经微信转账获利40元。

8月26日,额尔古纳市农牧局对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立案调查。8月28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意见书》1份,确认该批次涉案动物产品为病害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议:立即无害化处理。

经查,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的情况属实。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四)项规定: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规定。

9月3日,额尔古纳市农牧局送达《先行证据保存处理通知书》(额农(动监)先处〔2024〕1号)1份,告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的涉案病害动物产品:1.牛羊产品边脚料:15KG/板、3吨;2.牛羊“三腺”:15KG/板、0.3吨,拟予以无害化处理,与处罚决定书一并执行的处理决定。

9月6日,额尔古纳市农牧局对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一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额农(动监)罚告〔2024〕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额农(动监)责改( 2024 ) 1号),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额尔古纳市农牧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企业能及时认识到错误,案件办理中能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售出的病害动物产品已及时追回并无害化处理,但亦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事由。

额尔古纳市农牧局认为,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月18日,额尔古纳市农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罚款16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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