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中生晚11点后上厕所被定重大违纪”引发舆论热议。山西怀仁市云东中学一名学生因在晚上11点10分左右上厕所,被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按“重大违纪”扣除班级本月德育考核成绩5分,并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分发至各班、各宿舍及各处室。
怀仁市教育局9月18日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查,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校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问题。责成云东中学深刻汲取教训,要求学校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对学校德育处主任予以提醒谈话,并对该校管理制度进行优化调整。
都说人有三急,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既无法控制,也不该控制。一所学校竟将深夜上厕所定为“重大违纪”,并对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将心比心,定下这条规则和行使处罚权的教育工作者们,能保证自己都不在深夜上厕所吗?
当然,对于这条规定,学校给出了理由。晚上熄灯后,不许学生上厕所、随意走动,是因为“担心影响别的学生入睡”,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必须在该时段上厕所,需提前告知管理老师,否则将被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一名工作人员还透露:“德育组长说,高一刚来,想抓一抓纪律这方面,让同学们注意起来。”
学校管理当然需要一定的纪律性,但仅因深夜上厕所就被记严重警告处分,这样的校规合理吗?又真的有必要吗?更何况,还要学生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全校分发,这更像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令人难以理解。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而山西这一学校的处理,显然难言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更谈不上育人效果。
那么,如此不合理的校规是如何出台的?一所学校的校规影响着千百名学生的学习生活,不能“一拍脑袋”就定下“规矩”。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那么,该校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广泛征求过意见?又是否经过充分讨论?
退一万步说,规则制定者考虑过如何执行吗?难道每晚都有数名老师蹲守在学生宿舍,以备学生不时提出的如厕申请?还是要求学生提前预知自己整夜的如厕情况,预先提出申请?
教育不是服从性训练,更不应一味强调惩罚。中学生刚刚开始寄宿生活,确实会遇到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也确实可能违反某些校规校纪。作为教育工作者,一方面应耐心引导,充分向学生说明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对于犯错的学生,惩罚也不是目的,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这才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而在山西的这一案例中,学校管理者仅仅为了自己方便,就不让学生“方便”,从而定下了如此简单粗暴、有违常理的制度。这背后的根源恐怕在于,学校没有把学生看做一个“人”,而仅仅是当做管理对象。在该校的介绍中,学校表示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本”的办学思想。但就这一案例来看,哪里来的“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不合理的制度,当然要改,但是,这些奇葩校规是如何出台的,更应该深刻反思。
特约评论员 土土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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