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书记退休后去民办校当校长,幕后真相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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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书记退休后去民办校当校长,幕后真相何在?

因写《建议教师“自愿捐款”的慈善机构,背后活跃着一群老干部》一文,查资料时注意到一件小事:湖南省宁远县一所民办高中在招生广告中披露,在该县教育局当了15年副局长、党委书记的游知祥担任了该民办学校的校长。

招生广告中说,游知祥长期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曾当过3年校长、7年县教研室副主任、招生办主任,9年县教育局副科级办公室主任、15年县教育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并分管教学业务工作,在宁远县教育界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知名度。

广告结尾注明,审核这些广告内容的,正是游知祥本人。

看到这则招生广告,不禁生出一个疑问:一个县教育局的副局长、党委书记,退休后可以去民办学校当校长吗?

于是我又进一步查资料,发现对退休党员干部是否能去企业兼职任职是有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游文祥曾任县教育局的副局长、党委书记,县里所有的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当然在他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因此游文祥是必须要遵守纪律处分条例第105条的。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离退休满了三年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可以兼职,但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其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进行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包括以顾问费、咨询费或者通信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获取的额外利益,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所以,游知祥是否是退休三年后到民办学校当校长的,关系他是否违规违纪,如果退休满了三年,他还得经过宁远县教育局党组批准并征得了宁远县委组织部的同意或备案了才能去当校长,此外,即便他程序上都没问题能去当这个校长,不能在该民办学校领取工资、奖金、津贴、交通补贴等。

我查了一下,游知祥从宁远县教育局卸任后,先后担任过宁远县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理事长,应该是退休超过三年了,那么,他去民办学校当校长是否得到了宁远县教育局党组批准、是否征得了宁远县委组织部同意或备案、是否取酬,都关系着他是否违规违纪。

我对宁远县的情况不熟,不知道游远祥具体的工作履历情况,也不太清楚他是否满了70岁,只能从公开信息中找到有限的资料,无法判断游知祥是否违规违纪。但是,通过有限的这些公开信息,我们基本可以判断游知祥是一个退而不休的典型:一会去宁远县教育基金会当副理事长、理事长,一会又去民办学校当校长,还允许民办学校利用他过去的权力影响力招生。

这些不甘寂寞的地方退休官吏,究竟是老有所为呢还是另有所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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