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女子对声音敏感
要求邻居晚上不用马桶”登上热搜
引发大家对生活噪音、邻里关系的讨论
而事情的结果,让很多网友点赞认同
浙江的王女士因不能忍受
楼上邻居正常生活产生的“噪音”
采用极端方式反击
导致邻居搬离住所在外租房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结果
支持楼上住户张先生
要求楼下住户王女士赔偿
其房屋租赁费、中介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女子对声音敏感
要求楼上住户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张先生为某小区某幢201室业主,王女士系该幢101室业主。双方各自搬进新房没多久,2022年1月,王女士便开始觉得楼上的张先生制造了噪音影响其休息。双方沟通后,张先生采取了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音的产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对诸如洗漱、洗澡、瓶盖掉落甚至是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的反应越来越敏感,甚至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噪音问题未解决
女子使用极端方式报复
因“噪音”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王女士随后采取了激烈的反击手段,张先生也因此多次报警。根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某小区某幢201业主与101业主自2021年起,因噪音问题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为双方调解数次后仍无法解决。民警多次向101业主王女士强调不要故意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其依旧使用震楼器、共振音响、敲击柜门等方式故意发出噪音干扰201业主正常生活,针对上述行为,派出所已对王女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作案工具音响一个、木棍一根。
楼上住户不堪其扰搬离
房子转租后矛盾又来了
张先生不堪其扰,最终选择暂时搬离。2023年7月1日,张先生承租了该小区内其他房屋一套,为此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另支出租房中介费2200元。
为节省开支,张先生又将201室房屋先后出租给小丽和小夏,但王女士依然无法忍受小丽和小夏入住后产生的生活声响,致使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小丽和小夏最终选择退租。此后,张先生房屋一直未能出租并处于空置状态。
楼上住户状告女子
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2024年1月,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因其长期骚扰致使张先生在外租房产生的租赁费、中介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32800元。
王女士辩称,张先生制造噪音在先,张先生在外租房系其自身选择,相关费用不应由其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楼房建筑的相邻关系
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
上下左右甚至间隔数层之间的住户
仍可构成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相对方
均应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
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
针对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所产生的合理声响,王女士以敲击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予以回应,明显失当。相邻关系的双方中,张先生已尽到了足够的容忍义务,在社区、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7月,即入住一年半后选择搬离201室房屋,在外另行租房居住,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王女士负担。一审法院在扣除张先生通过两次出租获利费用后,支持了张先生相应租房损失,同时也对张先生支出的中介费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判决作出后
王女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因建筑物隔音问题,相邻住户间互相受到一定声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相邻关系人应秉承最大善意,在生活中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对邻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对他方因日常生活所造成轻微妨害应当予以适当容忍。商品房住户应调整心态、与人为善、以邻为伴,唯有如此方能共同营造和睦的邻里关系。
极目新闻综舟山政法、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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