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聊天记录,诋毁他人名誉,罚!

伪造聊天记录,诋毁他人名誉,罚!

近百条伪造的聊天记录

多条盗用图片发布的朋友圈

一次试图让张女士(化名)“身败名裂”的网络诽谤举动

既干扰了张女士(化名)

的正常生活

又让始作俑者遭受行政处罚

网络诽谤不可取,最终害人又害己

......

近期,普洱网警查处了一起

通过捏造聊天记录造谣诽谤他人案

果断向网络诽谤亮剑

坚决同网络诽谤“较真”

案情回顾

近日,普洱网警接辖区群众张女士(化名)报案称:“有人通过捏造不实聊天记录,对其进行造谣诽谤。”

接警后,普洱网警迅速组织力量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嫌疑人李某某(化名)

因矛盾心生怨念

为达到诋毁张女士名誉的目的

自2023年5月以来

自导自演分饰“张女士”与

“张女士网友”两个角色

虚构聊天记录对张女士

进行造谣诽谤

谣言

同时,为增加聊天记录的可信度

嫌疑人李某某还盗用

受害人张女士

部分生活照片发布朋友圈

谣言

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近年来,通过伪造聊天记录的方式进行造谣、诽谤的案例层出不穷,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网络社会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