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聊天记录,诋毁他人名誉,罚!
近百条伪造的聊天记录
多条盗用图片发布的朋友圈
一次试图让张女士(化名)“身败名裂”的网络诽谤举动
既干扰了张女士(化名)
的正常生活
又让始作俑者遭受行政处罚
网络诽谤不可取,最终害人又害己
......
近期,普洱网警查处了一起
通过捏造聊天记录造谣诽谤他人案
果断向网络诽谤亮剑
坚决同网络诽谤“较真”
案情回顾
近日,普洱网警接辖区群众张女士(化名)报案称:“有人通过捏造不实聊天记录,对其进行造谣诽谤。”

接警后,普洱网警迅速组织力量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嫌疑人李某某(化名)
因矛盾心生怨念
为达到诋毁张女士名誉的目的
自2023年5月以来
自导自演分饰“张女士”与
“张女士网友”两个角色
虚构聊天记录对张女士
进行造谣诽谤
谣言

同时,为增加聊天记录的可信度
嫌疑人李某某还盗用
受害人张女士
部分生活照片发布朋友圈
谣言

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近年来,通过伪造聊天记录的方式进行造谣、诽谤的案例层出不穷,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网络社会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