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中国人在海外杀害中国人案件,回国受审的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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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中国人在海外杀害中国人案件,回国受审的关键在哪?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近日,涉嫌在泰国杀害并肢解一名内地女子的持中国护照犯罪嫌疑人于澳门被抓获,并已移交内地警方处理侦办。相信不日,案件将获得侦破,犯罪分子也将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如果往前回溯,我们会发现,在东南亚地区,中国人针对中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近些年总是不时见诸报端,引起了国内民众很大的反应,其中一些案件甚至通过影视作品的转化引起了更大的关注和反思。那么,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间犯罪究竟应该由哪国司法机关、按照哪国法律进行相应处理,是否真如很多民众担心或者推测的,很多人就是为了故意避开国内司法机关的惩治,故意选择在国外进行犯罪活动呢?

近些年最为大家了解的几起案件分别有:2018年的杀妻骗保案,2019年的孕妇坠崖案,该案还是电影《消失的她》的原型,2023年的留学生绑票虐杀案以及最近的这起案件。四起案件均发生在泰国,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四起案件均发生在泰国,就当然地认定泰国属于一个治安极差的国家,至少这些案件最终都能得以侦破并进入司法处理阶段。相反,可能另一些耳熟能详的地方,反而隐藏着更多最终都无法知晓结果的案件。

2019年6月9日,中国一名王姓孕妇与丈夫俞某冬在泰国游玩时,丈夫为侵吞巨额财产而将其推下悬崖

2019年6月9日,中国一名王姓孕妇与丈夫俞某冬在泰国游玩时,丈夫为侵吞巨额财产而将其推下悬崖

回到案件本身,这四起案件中前两起的最终罪犯均为配偶,在尚未能够逃离泰国之前即被泰国警方拘捕,并最终经过泰国法院审判获刑。而后两起案件则因为犯罪嫌疑人均已逃回国内,最终被中国警方抓捕亦由中国警方侦办,最终也会由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疑问,四起案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罪犯)还是被害人均为中国人,为何有的由泰国处理,有的由中国处理?为何前两起案件不能将两个犯罪嫌疑人(罪犯)押解回国内审理?

这就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课题:引渡。一般的引渡更多存在于本国公民在本国刑事犯罪后逃往他国,本国向他国寻求引渡该犯罪嫌疑人。但是否能够引渡也会在另一种情况下陷入特殊的状态中,这源于刑事司法的一个特色之处,即它总是想最大可能地扩大自己的主管范围,总是想要既属地又属人。

例如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2款和第3款还分别把属地扩大到了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无论犯罪行为地还是结果地,只要有一个落在我国内,我国刑法就有适用的可能性。这就是属地原则。

同时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就属于属人原则。

于是最为经典的场景是当我国公民在外国刑事犯罪(尤其还是针对我国公民的被害人)时,我国的属人原则与他国的属地原则出现了竞合的可能性,双方的刑事司法都存在了主管空间。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引渡的可能性?

1993年,我国首先跟泰国签定了第一份国家间引渡条约。这30年间,恰恰是在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良好示范之下,以该条约为基础蓝本,我们才能不断地跟全世界签订60项双边引渡条约,这说明两国间关于引渡的适用是非常良性和友好的。根据这份条约,我们简单梳理以下不可引渡的一些基本原则。

发生中国人在海外杀害中国人案件,回国受审的关键在哪?

条约第3条规定了绝对不引渡的事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根据本条约予以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但政治犯罪不应包括谋杀或企图谋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只是请求方军事法规中所规定的犯罪,而根据该方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

(四)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包括其关于时效的法律,对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已不予追诉或执行刑罚;

(五)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决。

简言之:政治犯、军事犯、过时效、已判决不引渡。

其后的第4条、第5条还规定了可以不引渡的情形,分别是:应诉正诉不引渡、人道主义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

因而从以上有关引渡的规定来看,前两个案件由于已经在泰国进行审理,自然泰国也就可以不准予同意引渡了,我国没有必要在对方已经进行起诉审理的情况下做出申请引渡,影响国际间刑事合作关系。属人国更应该做的,恰恰是遵照引渡条约向正在审理案件的属地国司法机关移交相应证据。在杀妻骗保案中,天津警方积极配合向泰方移交了相当数量和价值的证据,也促成了案件最终的公正审理。

而民众之所以那么希望将前两位引渡回国进行审理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更多在于我们担心泰国的刑事判决会过轻,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但从两起案件最终的判决来看,杀妻骗保案中,泰国当地中级法院能够在基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并给了充分的说理以使其能够适用泰国刑法289条4项有预谋的杀人。孕妇坠崖案,最高院三审更是在二审仅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改判33年4个月的有期徒刑。

虽然我们知道泰国作为佛教国家,对于死刑的实施一直较为保守,自2009年2名毒贩被执行死刑之后,直到2018年才对一名强盗杀人案最后执行死刑,死刑实质上被冻结。但一来,我们应当尊重各国的刑事司法观,即便我本人是一个死刑废除论的坚定反对者,但我能理解并接受他国在各自群体性宗教、习俗、理念支撑之下的轻刑司法观。二来,当33年4个月或者无期徒刑(不可减刑假释)这样的自由刑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必须追求死刑本身也就值得思考了,毕竟无期徒刑和死刑哪个更为残虐也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回到开篇所涉的绑架肢解杀害案,由于涉嫌有计划的预谋杀人,泰国刑法310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当然的被289条杀人所取代。而参考既往案例,即便此次犯罪嫌疑人未在澳门被抓,在泰国受审也能预测其最终的刑罚严苛程度。而倘若回到国内,又将因为刑法的属人原则也会被我国刑法所惩治,因此何必把心思放在计划“旅游犯罪”之上呢?

最后,还有一件轰动国际的案件带来了更多关于引渡制度的思考,即2011年的湄公河惨案,其中糯康等几位在老挝被联合行动组抓获的缅甸籍罪犯的移交并无特殊之处。向缅甸政府自首的缅甸籍罪犯翁蔑的引渡以及涉案的9名泰国不法军人并未引渡,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和理解引渡制度。其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体现国际政治和国家国际影响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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