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7月13日消息,2023年12月9日11时40分许,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马临街道和平社区发生一起正在搭建的彩钢棚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7万元。
近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野蛮组织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导致正在建设的彩钢棚失稳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1.在建彩钢棚基本情况
坍塌的彩钢棚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屋脊高度28米,屋面垮塌部分柱间跨度34米,采用钢结构进行搭建。坍塌屋面面积约2703㎡。根据《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扩建)初步设计》《习水县马临街道金源建材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搭建的彩钢棚为控制破碎系统粉尘排放所设计。
2.在建彩钢棚设计情况
2023年9月,金源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平前往贵阳市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第三分公司进行对接,请该公司为本公司矿山破碎系统防尘彩钢棚进行勘察设计,随后该公司对场地进行了实地测量,绘制了现场测量图,但由于未达成设计协议,随后王某平用600元从该公司取得测量图。
王某平于2023年10月6日前往重庆市采购修建彩钢棚所需材料。2023年10月12日,王某平联系工人王某,请王某联系工人搭建彩钢棚。王某平自行绘制了彩钢棚草图组织进行施工,王某平、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
3.在建彩钢棚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情况
金源建材公司聘请工人搭建彩钢棚前,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施工现场由王某平负责安全管理,由工人王某负责现场施工。王某平未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在明知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部分焊工无焊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王某召集为彩钢棚搭建工人。彩钢棚搭建期间未向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彩钢棚棚顶施工时无安全绳可钩挂处,致使彩钢棚顶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使用安全绳。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时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统彩钢棚班组王某等21人签到后开始施工。
王某全等8人负责盖彩钢棚顶上房架的彩钢瓦,赵某明、袁某飞负责焊接彩钢棚横梁进行固定,徐某负责在吊车笼里面焊接靠近棚顶梁管子,王某维、任某杰是吊车司机,负责驾驶吊车协作搭建彩钢瓦,其余人员在地面清点管子、地面焊接、协助吊车起吊柱子、起吊彩钢瓦等,王某负责现场指挥调度。
11时许,房顶负责搭设彩钢瓦的王某全打电话给王某,告知房顶上的彩钢瓦不够了,让安排吊车吊点瓦到棚顶,随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将堆积的彩钢瓦20片(约920公斤)为一捆,吊车将第一捆彩钢瓦吊上棚顶,重叠堆放在彩钢棚顶。
11时50分许,王某正在吊车车头负责指挥将剩余的彩钢瓦起吊到吊车右侧地面(方便接下来将地面彩钢瓦起吊到棚顶),此时棚顶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业人员何某江等8人坠落,垮塌彩钢棚又将地面人员徐某砸伤。事故造成6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建设、未聘请具有钢结构建设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
2.建设彩钢棚屋面梁跨度过大,整体屋面结构不稳定为不安全结构,叠加作业人员在相对集中区域操作使其屋面梁产生较大的竖向变形后挠度过大,导致屋面梁焊接处的连接破坏。
综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导致不稳定的屋面结构失稳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1.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公司搭建彩钢棚用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2)公司违法违规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自行组织工人开展彩钢棚建设,未聘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彩钢棚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3)公司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施工现场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高空作业人员、焊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5)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
(1)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本辖区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达到危大建筑工程标准的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施工人员资质未进行审查。2023年11月28日,办事处分管安全副主任袁某在不具备审批资格、未审查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对工程建设审核把关不严。
(2)对辖区“两违”建筑全覆盖巡查流于形式,对经检查未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的“两违”建筑,未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清除和整改。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职能站所先后7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在建的彩钢棚仅口头提示做好安全措施,其中2023年12月8日办事处与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3.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工作中没有将达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但未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前提要件的违法建设彩钢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违法建设活动失察漏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对金源建材公司建设彩钢棚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展建设进行巡查、打击不力。
4.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交处理。习水县应急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对金源建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指出了搭建彩钢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将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提示和督促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工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彩钢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
(1)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彩钢棚建设违法行为,未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职责。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东皇自然资源所负责马临街道办事处土地违法行为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肖某佐3次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对该公司建设彩钢棚存在违法占地行为,3次口头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中2023年12月8日与办事处共同到该公司检查,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土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
(2)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对辖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到位,对东皇自然资源所开展违法占地查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等问题,建设期间未到该公司开展相关检查。
6.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对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不到位。
(1)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负责矿山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职责。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环保局3次到金源建材公司开展环保检查,对环保问题整改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
(2)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对该公司进行3次环保检查,其中11月9日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进行了提醒,但未将彩钢棚环保设施建设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7.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履行非煤矿山和建材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习水县人民政府9月12日专题会议召开后,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未及时将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纳入行业管理。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没有到金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开展过安全检查。
8.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
(1)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多部门对习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均认为搭建彩钢棚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未压实辖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各部门在监管检查中,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多部门对习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土地违法和安全问题,仅口头提示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议刑事责任追究人员
1.王某平,男,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设彩钢棚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2.王某,男,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彩钢棚建设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施工人员进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
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曹某昌,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陈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调度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3.袁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谢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马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控违工作。
5.曾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6.任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控制“两违”建筑工作。
7.何辉明,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查控违队负责人,负责辖区“两违”建筑巡查工作。
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王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冯某刚,男,中共党员,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管理等工作。
3.何某,男,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安中心负责人,负责和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
习水县应急管理局
1.李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冯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辖区非煤矿山等工作。
3.黄某虎,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负责人,负责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1.陈某胜,男,中共党员,习水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负责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
2.钟某尧,男,中共党员,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指导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
3.张某渠,男,中共党员,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负责马临等街道违法占地工作。
4.肖某佐,男,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马临街道违法占地巡查监管、非煤矿山开采监管(矿权)等工作。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
1.刘某,男,中共党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执法股。
2.袁某鹰,男,中共党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自然生态、安全应急,包保马临街道生态环境工作。
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
1.王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王某龙,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23年11月16日至今分管非煤矿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3.袁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安全监管股负责人,2023年11月16日至今负责非煤矿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
1.冉某,女,中共党员,习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住建、自然资源工作。
2.胡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刘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环保工作。
4.杨某东,男,民建会员,习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能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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