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大学教授是否犯招摇撞骗罪?律师:可能构成诈骗罪
资讯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冒充大学教授是否犯招摇撞骗罪?律师:可能构成诈骗罪

近日,“辽宁理工大学冒牌教授”事件引发公众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通报,对该事件作出回应,并披露了冒牌的“教授”魏新河的真实身份。

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介绍,魏新河,男,1978年10月出生,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经研究决定,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

7月4日,该事件中的当事人,“冒牌教授”魏新河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澎湃新闻查询了解到,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大学教授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魏新河冒充“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身份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当事人又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针对上述问题,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做出相关解读。

冒充大学教授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分析认为,教授不一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仅编造教授身份不一定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是可以构成诈骗罪。“民众都习惯性地把事业单位内的这些工作人员假想成公务员,虽然教授和公务员享受到的工资待遇基本没有多大的差别,但是在法律上毕竟是不一样的。”

教授不属于公务员,教授是高等院校的高级职称人员,也可称是高校的专家学者,正高级职称还可任研究生及博士生的导师。而教授是事业编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周垂坤直言,“目前尚不知悉他是否直接从中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仅冒充教授身份,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获取荣誉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招摇撞骗罪)。”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解释,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其认为,本案中,魏新河假冒“辽宁理工大学教授”这一身份,虽并非直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大学教授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公信力的职称,其假冒行为同样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大学教授这一身份往往被社会赋予了较高的学识、声誉和权威性。通过假冒这一身份,可能会获取他人的信任,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特殊待遇等。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他人,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当事人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周兆成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魏新河招摇撞骗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或者对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当然,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其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因他的欺骗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此外,该行为还将对魏新河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留下不良记录。同时,被假冒的“辽宁理工大学”如果声誉受到影响,也可以向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总之,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而应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为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周兆成说。

周垂坤分析认为,如果编造教授身份,目的是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可能涉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