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所得591元,为何被罚超1800万?外汇局青岛分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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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所得591元,为何被罚超1800万?外汇局青岛分局回应

日前,山东青岛一企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处罚的罚单引发网友关注。在这起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与罚款18638995.5元的巨大差距,是最受关注的焦点。

6月24日,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罚单显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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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截图

据天眼查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注册地址是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等。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该企业,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有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青岛兴信昌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假外资”空壳企业典型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这种虚假外资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方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

据介绍,由于该企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违法所得方面,企业的违法所得由汇入资金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国家外汇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实习生 李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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