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为泄愤盗窃前女友6000余元,获刑6个月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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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为泄愤盗窃前女友6000余元,获刑6个月并罚款5000元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陈某曾系男女朋友并共同生活多年,后二人关系逐渐破裂,试图挽回无果后,杨某认为陈某对不起自己,也让自己经济上受到了损失,便产生了也要让陈某产生损失的想法。

2024年1月,杨某想起自己手中有陈某绑定微信的手机卡,便使用该卡登陆陈某的微信,随后将陈某微信账户上的1000余元全部提现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后又多次使用陈某的微信分期购物消费,数额达5000余元。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退缴的6000余元赃款退赔给被害人陈某。

法官说法: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即便双方存在恋人关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切莫打着恋爱的旗号行盗窃之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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