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黄”致人“社死”,维权困境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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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黄”致人“社死”,维权困境何解?

为报复前女友,公开私密视频;将“一夜情”性爱视频发布到网络;将女同学照片P成裸照上传至色情网站……屡禁不止的“网黄”乱象,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令受害者不堪其扰,甚至造成“社死”(“社会性死亡”)。针对“网黄”侵权案件,司法领域仍存在打击难、调查取证难和舆论影响消除难等维权困境,亟待加大打击力度、明确法律适用、促进源头治理。

“网黄”粗暴践踏公民隐私

不久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网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一夜情”对象拒绝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被害人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色情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名称命名。事件被害人因被熟人通过视频认出才得知此事,当即报警。

警方查明,李某除上传被害人私密视频外,还在境外网站上传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无面部等个人识别信息视频42条,点击量总计达9000余次。

公安机关将李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追加认定李某涉嫌侮辱罪,以李某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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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此类“网黄”案件时常发生。2023年9月,黑龙江齐齐哈尔网警通报,犯罪嫌疑人盗取9名女生生活照、网课截图等日常照片,配以露骨且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加以性暗示、软色情网络图片,连同受害者联系方式一并发布至境外淫秽色情App交友栏目,导致受害人多次接到骚扰电话。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余晓杰表示,此类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案件发生后,部分网民以“被害者有罪论”观点将犯罪原因归结于被害人生活不检点、不自爱,由此形成的舆论压力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甚至“社会性死亡”。

司法维权遭遇“三难”

——法律适用存争议,打击难度大。目前,理论与实务界有观点认为,针对违背他人意愿传播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信息的私密视频的行为,可以侮辱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但在实践中,这两个罪名分别存在维权门槛高和入罪标准高问题。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邢赛英告诉半月谈记者,侮辱罪的入罪标准需达到“情节严重”,侮辱罪从自诉转为公诉,更需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以往案件中,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模糊,致使大部分案件无法启动公诉程序,而自诉需被害人自行搜集证据开展诉讼,被害人往往担心耗费巨量时间、精力而却步。

如果考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需根据相关个人信息重要性、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及程度、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手段、个人信息是否被用于犯罪等,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网黄”案件行为人发布较少数量可识别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业界存在较大争议。

——境外传播、网络发酵,调查取证难。基层执法人员表示,“网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将被害人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色情网站,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境外,侦查机关无法从后台提取播放量、转载量等关键证据,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如果被害人自行查证,更是难上加难,不仅要违规“翻墙”至境外网站查看视频情况,还无法证明视频由何人上传。基层办案民警表示,“网黄”案件中,谣言、视频、图片等侵害信息,短时间内在网络大量传播并反复发酵,信息源头难以查找,可谓“造谣张张嘴,核实跑断腿”。

——罪名错配,舆论影响消除难。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一夜情”或前男友在网络公开传播女性私密视频,一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闵亚莉说,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扰乱社会秩序,此罪名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违背他人意愿拍摄、上传其私密视频,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更损害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如果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仅无法让涉案人员被认定为被害人,还会将其污名为淫秽视频的“主角”,导致“社会性死亡”,难以全面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

织密司法保障网络,

对“网黄”犯罪分子亮剑

从严打击,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案中,在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础上,追加认定侮辱罪,不仅释放严厉的警示信号,更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司法救济权利,从法律层面实现“去污名化”。该院结合被告人行为方式和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李某行为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将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减少被害人讼累,有力打击犯罪行为,相关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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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渠道。对“网黄”案件中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甚至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的私密视频行为,检察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标准,如降低侮辱罪自诉转公诉门槛、明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等,为被害人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网黄”犯罪源头治理。邢赛英建议,通过以案释法、多元普法等方式,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网民自觉守法,培育社会文明风尚。

原标题《“网黄”致人“社死”,罪名错配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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