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身亡认定工伤难,究竟梗阻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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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身亡认定工伤难,究竟梗阻在哪?

村干部在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父亲去世后,顾怀在申请工伤时的遭遇,再一次凸显了村干部的身份尴尬。

据媒体报道,顾怀和当地村干部介绍,2023年12月7日,在中江县白果乡黄桷村村委办公室,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被一办事村民冲倒并殴打后发病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申请工伤,但被中江县人社局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为由,中止工伤认定。人社局告诉顾怀,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乡政府没有为顾良达购买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工伤。

诚然,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村委会成员还是村党委会成员,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村干部的工作已经远远超过村民自治的范畴,且随着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推进,村干部直面基层群众,具体实施工作细碎繁重。如何保障村干部工伤保险权益,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已成为各地必须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当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已在探索“村干部专职化管理”,上班签到打卡,严格考勤,确保每周、每天的工作时间。相较而言,专职化的村干部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同样其薪酬待遇也会由政府提供一定的保障,其形式与企业对于用工的管理方式无异。但政府是否需要为专职化的村干部缴纳工伤保险,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条例规定了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范围,但并不等于禁止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资格,因而,身份问题不应该成为村干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

关于村干部的工伤保险问题,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相应建议,有些地方以村干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需要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为由而拒绝,但也有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将村干部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的范围。

如广东省已出台办法,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村干部可由村“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7月,义乌市出台《关于开展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在浙江省率先启动村(社区)“两委”干部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事实上,将村干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但各地在这个问题上认知不一,最大的问题或许是在财政负担上。由于工伤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不管参保单位是村级单位还是乡镇街道,工伤保险的经费保障都会存在压力。所以从探索来看,目前能给村干部工伤保险待遇的,多数还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

不管怎么说,为农村干部提供社会保障,撑起工伤“保护伞”,对于充分发挥农村干部积极性、稳定基层干部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有些地方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来避免《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身份问题,但还是要认识到,身份其实并不是村干部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障碍,甚至政策本身也并非难点,关键在于是否真正重视村干部的工作。而像“顾良达”这样的村干部,各地应该多想办法,出台工伤参保措施,增加村干部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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