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保主动投案、刘俊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两种“主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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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保主动投案、刘俊福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两种“主动”有何区别?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南粤清风网”6月12日消息,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春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茂名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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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保(资料图)

朱春保生于1971年8月,广东化州人,曾任共青团茂名市委员会副书记、党组成员,茂名市政协副秘书长,茂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高州(茂名市代管的广东省辖县级市)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22年3月,他任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至此番被查。

在朱春保“主动投案”前5天,6月7日,“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消息,江西省抚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主席刘俊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接受抚州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极目新闻注意到,同样是“主动”,主动投案与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有所不同。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主动投案与主动交代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时间不同。主动投案仅限于相关人员到案前,而主动交代则既包括相关人员到案前,也包括到案后。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主动投案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而主动交代则仅适用于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中。

三是交代内容是否已被掌握对认定的影响不同。认定自首的,不需要考虑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认定主动交代的,若系在纪检机关初步核实前主动交代的亦不需要考虑纪检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交代的违纪问题,但若是在纪检机关初步核实和立案后交代的,必须是交代纪检机关不掌握的违纪问题,方能认定为主动交代。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前主动投案的,或者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和立案后主动投案并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问题的,同时构成主动交代。

近年来,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增多,说明反腐工作对干部队伍起到了更强的震慑作用。

党的二十大后,首个被通报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是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张晓霈,他于2022年11月被通报落马。当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微信公众号刊发评论文章《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指出:这是党的二十大后,首个被通报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充分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十年磨一剑”、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所带来的强大震慑,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相关政策的强大感召。

极目新闻综合南粤清风网、“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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