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为事故承担刑责是“背锅”?律师:实习并非免刑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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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为事故承担刑责是“背锅”?律师:实习并非免刑护身符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30日,前述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被追究刑事责任,1名施工队伍负责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多名相关人员、多个单位被行政处罚等。

其中,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王某某,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实习生是为此事故“背锅”。

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王某某,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4日,澎湃新闻致电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宣传科,一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忙,稍后回电,截至发稿前,暂未回电。

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无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之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属于本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分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但是,不同类型的实习生,在量刑上会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对“临时型”实习生的量刑较轻,而对“就业型”实习生,量刑较重。

另一位律师也表示,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实习生的法律责任做出特殊规定,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不过,他提到,案中除了实习生王某某未能传达指令外,项目监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多个环节也存在较大疏漏。而且王某某作为实习生,其职责和影响力可能有限,在责任的具体界定上,需要考虑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对于关键职责和重要文件的处理流程等问题。

调查报告:实习生未及时传达停工指令,对事故发生负主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栏中提到,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包括施工队伍技术员和一名实习生王某某。

王某某系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员”属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通俗说法的“八大员”之列,主要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规划、过程控制、检验、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前述调查报告称,该事故主要教训为:坍塌事故隐患未有效整改。施工作业过程未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沟槽支护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达到支护需要,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在事故发生前,项目部及监理人员多次发现沟槽支护存在问题,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现场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但相关人员未对事发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组织有效整改,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此外,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重要停工指令制发后,项目部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施工队伍,导致现场施工继续进行。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习以为常,相关管理人员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行业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项目建设组作为该项目的直接监管单位对事发工段两次进行检查,均发现支护存在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但未形成闭环及督促落实,未能真正引起施工单位重视,造成两次检查均发现相同问题,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行业主管部门排水主管处室对项目检查也未能发现事发工段存在的问题,造成部门监管层层失守。

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无实习生与正职之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不少地区都曾将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纳入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求中。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发布的一份通知要求,细化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各层级、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一岗一责”,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深圳市住建局官网曾于2023年7月发布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等。

该次事故中,实习生是否应该和相关正职人员一样为事故负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由此可见,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无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之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属于本罪主体。

赵良善强调,一般将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型”实习生,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就业型”实习生,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如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分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但是,不同类型的实习生,在量刑上会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对“临时型”实习生的量刑较轻,而对“就业型”实习生,量刑较重。

赵良善表示,实习生并非免刑的护身符,安全无小事,每个环节都不能遗漏。通过此起事故,也折射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来不得半点疏忽大意,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平时的防范尤为重要,比如建立和实施可行和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培训和过程留痕等。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告诉澎湃新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并未对实习生的法律责任做出特殊规定,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尽管实习生可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存在差异,通常扮演辅助或受指导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可以完全豁免责任。一旦实习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实习生法律责任的具体追究,还需综合考虑实习生的行为性质、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邢鑫认为,若实习生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关联性强,则实习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责任大小需结合多方因素考量。在前述事件中,实习生王某某未能按时传达《工程停工令》,导致施工队伍没有及时停止作业,从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某某的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业内人士:停工令送达前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预通知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邢鑫认为,在本案中,除了王某某未能传达指令外,项目监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多个环节也存在较大疏漏。而且王某某作为实习生,其职责和影响力可能有限,在责任的具体界定上,需要考虑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对于关键职责和重要文件的处理流程。如果实习生未被明确告知文件的重要性及送达的紧迫性,那么其责任应当相对减轻。

此外,项目部是否采取了其他辅助措施,如电话、邮件、短信或微信等,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可靠性,也是判断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此外,如果实习生的行为只是事故发生的众多因素之一,并且不是决定性因素,那么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的。”邢鑫说,对于实习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确保最终的判断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

此外,一名行业内人士介绍,建工无小事,工程资料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下发,停工令须有签发和签收环节,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如果不能满足将停工令及时送到施工单位的时间需求,因为有安全隐患存在,也应该提前预通知或先行通知,在本次事故之中质量员(实习生)对于下面的分包单位便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提前通知。

他认为,事故的本身和施工管理人员本身有密不可分的责任,如果能够及时发现施工隐患,那么应该及时叫停,让施工作业队伍直接停止施工整改。“给施工单位的停工指令是可以直接通过现场或者电话去叫停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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