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常某(女)与王某(男)经介绍相识,2007年1月结婚,次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本案中,王小宝抑郁症住院治疗,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常某与王某离婚,驳回常某其他的诉讼,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