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高铁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为重大
是否将定价权完全交由企业值得商榷
5月2日,中国铁路12306官网发布了四则调价公告。公告称,自2024年6月15日起,将对京广高铁武广段、沪昆高铁沪杭段、沪昆高铁杭长段、杭深铁路杭甬段上运行的时速3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公布票价进行优化调整,并根据市场状况,建立灵活定价机制,实行有升有降、差异化的折扣浮动策略。
而后续公布的票价表则表明,经过此次调价之后,最多乘客选择的高铁二等座票价大约涨价了20%。其中,京广高铁武广段涨幅为19.31%、沪昆高铁沪杭段涨幅为19.18%、沪昆高铁杭长段涨幅为19.84%、杭深铁路杭甬段涨幅为19.72%。
此次调价迅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人士回应称,调价是正常市场行为,目的是通过灵活实施高铁票价市场化机制,促进客流增长,全面提升客运服务质量。
图/视觉中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票价的调整几乎是必然现象。但此次高铁“公布票价”以铁路企业自行公告的方式进行高达20%的大幅度调整,使其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公告的内容看,此次调价有升有降,且建立了更为灵活多样的机制。但详加考察,人们会发现,公布票价的上涨才是本次调价的核心。因为,公布票价是针对所有车次的,且在下一次调价前相对稳定,而包括下浮票价在内的所谓灵活机制则是针对特定车次的,且可根据上座率等情况随时调整。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以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这是铁路客票定价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020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其中国家铁路部分,动车组列车票价并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这意味着国铁集团可自行对高铁客运进行定价。
然而,《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铁路法》则规定,市场调节价限定于具有竞争性的领域。在此情形下,把高铁票价排除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外就值得进一步商榷。
铁路运输是一种特别的交通方式,对于多数公众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就高铁而言,在某些既有航班又有高铁的城市之间,高铁运输与航空运输的确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可以有条件地视为竞争性领域。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大多数开通高铁的城市之间,非动车组的铁路旅客运输已经被大量取代。这种所谓的竞争性之下,公众对更经济实惠的交通方式的选择权被削弱。
还需注意到的是,可选择航空运输的城市区间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较近城市之间是没有航空运输的。在这些城市之间,高铁运输已经几乎成为公众的“刚需”。
由此可见,将高铁客运视为竞争性领域,从而排除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之外,其是否合理,是存疑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高铁票价是不可调整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然可以调整高铁票价;在真正形成竞争的前提下,铁路企业也可基于服务升级与成本上涨等因素进行调价。
只是,就目前而言,鉴于高铁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极为重大,因此,高铁票价更宜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不宜将定价权完全交由企业。否则,企业基于追求经济效益的内在冲动,会趋向于在可能的范围内不断涨价。如此一来,失去了选择权的消费者必然会遭受利益减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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