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重庆合川一名19岁小伙被人棒击头部后沉尸水库,家人后在水库组织打捞无果。直到去年8月,潜逃28年的凶手唐某落网,如实供述了当年的作案事实。5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经一审、二审,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图据IC photo
如今63岁的唐某是重庆永川区人,法院一审认定,1994年初,唐某以集体名义转包了原重庆合川市佛门乡(现合川区龙市镇)一水库的成鱼养殖经营权。交纳当年承包费后,唐某带同村村民张某等人到水库工作,并留用此前的承包人邹某文参加养殖,安排邹某文协调水库权属方和周边群众。养殖期间,唐某因水库方投放鱼苗数量、雇工人数等问题,认为邹某文违反约定。1994年5月29日下午,在唐某收取600余元售鱼款时,邹某文强行从中收取了600元承包费。当晚,唐某、张某杰准备巡查水库,邹某文19岁的儿子邹某政要求参加,唐某认为邹某政系邹某文派来监视自己的,心生不满。在水库停船处,唐某趁刚上船的邹某政不备,持木棒猛击邹某政头部致其倒地不动,后驾船到水库中央,将邹某政尸体用石头捆绑后沉入水中。
案发后,邹某文多日寻找失踪的邹某政,并在水库中组织打捞未果。之后,唐某潜逃,在广东中山市化名生活。直到2022年8月24日,警方在中山市将唐某抓获归案,他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唐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唐某因经营生产活动中的矛盾,迁怒于邹某政,持木棒猛击其头部致死,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其归案后的坦白、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和辩护人提出,不能确定邹某政已死亡,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此外,他认罪态度好,赔偿并取得谅解,一审量刑过重。
对此,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唐某到案后多次稳定供称将邹某政打倒后用手探过鼻息已经没气了,张某杰证实邹某政被打倒后再无动静,唐某用长条石捆在邹某政身上抛入水库深水中,头部受重击的邹某政无法生还。唐某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积极意义,及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因素,对其作出了从轻判处,量刑适当。据此,重庆高院在今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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