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4月8日晚,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在官网正式公布了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拟录取名单,此前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网传虐猫考生徐某某不在拟录取名单中。此前,该考生报考南京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学位,以专业课排名第一的成绩在复试环节被刷掉,原因是其思想品德考核不过关。在此之前,多名网友通过网络发帖向学校反映,该名学生曾在学校宿舍录视频虐杀小猫,还加入过一个以虐猫为乐的网络团伙。
在考研已经“高考化”的背景下,对于每年几百万的考生来说,复试是决定其能否进入大学继续深造的最后一关,因而备受关注。
对于此事,可能会有观点认为,这种竞争激烈的选拔性考试,应该主要看专业考试成绩,仅仅因为虐待动物而拒绝招录高分考生,学校是否太过任性,其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教育法的角度讲,如果媒体报道的信息属实,则学校的作法于法于理均属正当。
首先,从学校的职权看,学校拒绝招录该考生,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教育自主权。
大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法律尊重大学的相对自治,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教育自主权。高校根据法律授权从事的包括招生、教学、颁发学位等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众所周知,不同的大学在教学水平、学术声誉上存在差别,因而各个大学的招生标准也会存在差异,越是知名的高校,其招生条件越是严格。
从目前的研究生考试情况看,初试一般是国家统一考试,而复试则是高校自己命题自己考察。因此,高校有权根据自身的影响力和年度报考学生情况,自主决定复试的方案,自主设立录取的标准,以选拔最优的生源。
其次,从招生的实质标准看,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于法于理均属正当。
学校属于教育机构,而教育的直接目的在于育人。对此,我国《教育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育人以德为先,学校在考试招生中对于考生提出道德要求并进行品德审查,既符合教育的规律,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了法律依据外,教育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在本案中,该考生以残忍方法虐待动物,如非心理疾病所致,则无疑构成品德不端的恶劣行为。大学基于自己的招生标准而拒绝招录该考生,符合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教育考试和选拔录取的目的。
另外,大学在引导社会良好风尚方面,本来就承担着比其他机构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也对大学有较高的道德期待。因此,通过拒绝招录品德有瑕疵的考生,大学不仅捍卫了自己的价值观,也向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高等教育的有限资源,只能向德才兼备的学生开放。
当然,有权不可以任性,大学也不例外。因此,大学如果以品德瑕疵的理由拒绝招录考生,需要严肃谨慎,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同时尊重和保障考生的相关权利。
具体来说,学校在对考生进行品德考察时,要有证据意识。认定考生是否存在思想品德问题,不能靠主观判断,而要摆事实讲证据,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此前就读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考生品行不端的证据。
另外,还要对其品行不端的行为进行性质和程度上的客观认定,必须是考生存在比较严重的道德问题,大学才可拒绝招录,比如本案中的虐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那些并不严重和可以原谅的道德问题,学校应该持较为开放的心态,给予其受教育的机会,允许其改过自新。
对于考生而言,如果不服学校因品德瑕疵而拒绝招录的决定,考生依法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包括可以向招生学校或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进行复核。如果认为有必要,考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学校拒绝招录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权威裁判。
最后要提及的是,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争论,尤其是网民向学校反映该考生品德问题并呼吁学校拒绝录取,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公众对虐待动物现象的深恶痛绝。动物虽然不是人,不具有自由意志和选择能力,也不享有法律上的各项权利,但在一个文明社会,动物尤其是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具有感情的动物,应该被人类友善对待,这叫“动物福利”。
目前,在法律层面,对于虐待动物尤其是虐待养殖动物的行为,相关立法还并不完善甚至存在漏洞。因此,在这个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感受到公众的担忧,回应公众的关切,应在达成社会基本共识后,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完善相关制度,为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提供清晰、权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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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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