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宣传的一楼“私家花园”变公共绿地,业主把房地产公司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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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宣传的一楼“私家花园”变公共绿地,业主把房地产公司告了

为推广楼盘,重庆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宣传时,在广告语中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业主接房装修时,却发现并没有私家花园,投诉到相关部门后,房产公司被罚款30万元。然而,房地产公司觉得自己很冤,将当地市场监管局告上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

今(28)日,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3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简称行政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并披露该案判决结果。

房地产公司宣传

购买一楼有“私家花园”

发布会上,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一房地产公司为了运营推广自己在开州的楼盘项目,从2019年1月起在该项目地设立售房部,聘用置业顾问,通过等比例沙盘演示说明、景观方案PPT播放、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楼盘项目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

等比例沙盘也演示说明:沙盘中洋房一楼底部周边用绿植围挡,形成一个独立区域空间,一楼业主可独享。景观方案PPT宣传片中用不同颜色标注私家花园位置、面积,并配有标注私家花园位置的景观效果图,展示有“私家花园绿化部分(纯草坪)”等内容。

同时,该房地产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一楼可独享院落静谧”“……私家院落独揽美景风华包罗万象浅藏一方净土”等信息内容。

业主发现受骗投诉

房地产公司被罚30万元

然而,该洋房一楼购房户陈某等接房进场装修时,却被告知小区内所有绿地均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感觉受到欺骗的陈某等业主向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开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该房地产公司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

房产公司不服,在2022年12月下旬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

房地产公司属于虚假商业宣传,应当予以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开发的该楼盘项目未规划私家花园,绿化用地为居住地附属绿地的情况下,为获取竞争优势和提升商品房销售效果,通过等比例沙盘演示说明、景观方案PPT播放、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万元的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房产公司提起了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开发的楼盘项目未规划有私家花园,为获取竞争优势和提升商品房销售效果,通过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也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一个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行政机关只能择其一进行处罚。

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处罚起点高于《广告法》,故行政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也利于打击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房地产销售市场具有正面引导作用,有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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