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法在一线|大老虎频繁进村 遇险情时怎样做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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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法在一线|大老虎频繁进村 遇险情时怎样做不违法?

审判现代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强力保障。2024年,吉林省提出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推动实现法院主导型解纷机制向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实质转型、吉林法院全面高质量发展由“效率型”向“效益型”实质转型。总台吉林总站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专题报道《吉法在一线》,讲述能动司法进程中,与社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动司法实践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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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虎进村、路上遇老虎,最近几年这样的事在吉林东部山区经常发生。目前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内,野生东北虎已恢复至50只以上,东北豹超过60只,野猪、狍子、梅花鹿种群数量大幅增长。虎踪频现、生态向好,同时面临的问题是野生动物与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冲突。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今年3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也开始施行,其中明确了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该怎么办。请看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法官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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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下午5点多,吉林省珲春市杨泡满族乡村民于东家的摄像头,拍摄到一大带三小的东北虎家庭进村的画面。一只体型硕大的母虎和三只小虎在他家旁边停留了十几分钟才离开。于东说,这是今年他家摄像头第二次拍到老虎进村,去年他在路上开车也遇到过两次老虎。不仅是老虎,东北豹、野猪等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离人居环境越来越近,于东有个疑问,东北虎东北豹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旦人面临险境时保护自己权益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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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邵汀表示,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如果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适用“紧急避险”,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新规在强化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法官也提醒,采取措施是否合法,关键要看受侵害时是否处于紧迫情形下。

2018年9月,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施业区村民杨某发现自家农田被野猪破坏,于是他自制猎套放置在附近林地,猎捕到一头野猪并带回家中食用,之后又猎捕到一只狍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500元。法庭审理认为,农田被野猪破坏后,杨某应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络寻求补偿,在非紧迫状态下采取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永久性损失,所以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不当放生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犯罪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毓莉介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不仅规定了禁止违法违规放生、丢弃野生动物,而且将不当放生、丢弃野生动物的罚金上限由五万提高到十万,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在放生乌龟、鱼类等各种动物特别是“珍稀”的非国内原生动物时,要仔细辨别物种类别,不可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随意放生、丢弃,防止因行为不当引发犯罪。

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于汉博介绍,新规亮明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底线,从生产端到消费端双向约束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是猎捕、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食用野生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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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一提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新增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这一条款,所以经过严格审核批准、人工养殖、合法经营的林蛙是可以食用、买卖的。

目前,吉林省各级相关法院正在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现场解答等方式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自觉抵制猎捕、经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监制 | 公海泉 周军

主编 | 赵文彬

统筹 | 梁洋

记者 | 孙建德 吴刚

编辑 | 王吉晨

合作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 jilin@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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