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判断?业内人士详解最高法涉彩礼纠纷最新规定
资讯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判断?业内人士详解最高法涉彩礼纠纷最新规定

近年来,天价彩礼、涉彩礼纠纷屡见报端,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1月1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引发广泛关注。

红星新闻注意到,《规定》共7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对彩礼范围进行划分,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

实践中,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情形如何判断?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何界定?将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到婚约双方父母有何考虑?红星新闻就此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

1701270038710182.jpeg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判断?

一方迅速转移挥霍、闪婚闪离等可作为判定参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彩礼”为关键词检索有超过十万篇文书,其中刑事案由超过六千起。

最高法在制定上述《规定》背景和意义中提到,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规定》首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应当如何确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一方借婚姻成立向另一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其情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需要考虑彩礼的性质和金额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如果彩礼的金额过高或者明显超过了一般的习俗,可以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其次,需要考虑彩礼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如当一方在没有到达谈婚论嫁的阶段就索取财物,或在可能存在非自愿的地点、方式索取财物,可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后,需要考虑彩礼的目的和动机。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借口,实际上是为了索取财物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可以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表示,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如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从现实情况看,是否闪婚闪离,彩礼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支出,一方是否迅速转移、挥霍彩礼等,都可作为判定参考。

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不同

价值不大的生日礼物等不属于彩礼

红星新闻注意到,此次《规定》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据介绍,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给付的礼物、礼金价值大小如何判定?付建认为,一般来说,可以考虑礼物的市场价值、当地的习俗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如果礼物的价值相对较低,不超过一般习俗的范围,可以认为是属于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魏俊玲则提出,礼物价值大不大,要根据具体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收入等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此次《规定》中,将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有何现实考虑?

对此,魏俊玲表示,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的彩礼大多由男方家庭及父母出资提供,由女方父母家庭收取。因此,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父母,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事实上主张权利的责任相对方的关系,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同时,如果存在单纯为了索取财物的骗婚行为,也有利于追偿。

付建认为,将婚约财产纠纷中的诉讼主体,扩大到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是为了更全面地解决婚约财产纠纷问题,通过将其作为共同原告和被告,可以更好地实现相关权益的维护和诉讼的公正性。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还对彩礼返还的规则进行了完善,对涉及彩礼纠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区别: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下,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二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最高法介绍,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魏俊玲提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无法单独判断,需要结合双方是否承担家庭义务,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是否怀孕生育等因素。

最高法还指出,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生 吴家欣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