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岁女孩未考上985高校,父亲做出一系列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法律上如何保护?发现孩子受到家暴,老师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27日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引发公众热议。
不让孩子成为家暴受害者,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了:我们已经做了什么,我们还需要继续做什么。
如何尽为人父母之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避免孩子遭受伤害的第一责任人。然而,有些人却做出与父母角色要求完全相悖的行为,用家暴行为伤害孩子。有些伤害以爱的名义实施,迷惑性强,危害大。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16岁女生吴某某因未考上985大学,遭到父亲家暴:不让她到学校上课,不让她吃饱饭,冬天让她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
这名父亲的行为令人发指。也许,在他的认知中,做这些都是为了让孩子考上一个好大学,但缺乏人格尊重、从身体到精神上的伤害,对孩子却是不可承受之痛,必须在法律予以彻底否定。每个为人父母者也都应反思,避免名为“爱”实为“害”的行为出现。
法网织得更密了。典型案例扩大了家庭暴力内涵,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全面。现实中,孩子目睹家庭暴力并不鲜见,而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父母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在这些情形下,孩子受到心理、身体上的伤害,但之前,立法和司法并未将其明确界定为家庭暴力。
最高法院此次以案例发布的形式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通过人身保护令等方式予以保护。法网更密,孩子被伤害的概率因此更小。
特定机关、人员更好履行报告义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关键。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唐某某只有4岁,如果不是幼儿园老师细心,发现孩子身上伤痕后立即报告,后果不堪设想。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避免他们被伤害,需要有人帮他们发声。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告义务的履行程度。
每一起家庭暴力都于法不容,而当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恶劣程度要加上一个“更”字。这几起典型案例,每一个被伤害的孩子都让人心疼,每一次不法之举被发现和制止,也都令人欣慰。保护孩子免受家暴伤害,既是家庭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文丨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