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与网络音视频管理规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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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与网络音视频管理规则的确立

党琼 王琳

2019年11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为促进网络音视频环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指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音视频用户数量不断增加,亟需对这一群体进行规范管理。根据201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6.12亿,网络音频用户规模达5.76亿。整体而言,网络音频和视频用户数量在网民总数中占比较大。此外,学生在网民规模中占比25.4%,是网民中数量最多的群体。由此,网络音视频领域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价值导向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深度学习与虚拟现实技术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应用给网络环境带来隐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度伪造技术可模拟的内容形式越来越多元,从图片文字到音视频,都可以达到高度逼真、难以甄别的地步。2019年在我国风靡一时随后因侵权问题被约谈整改的换脸APP“ZAO”以及2018年在视频网站陆续出现的外国首脑发言的假视频,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网络音视频技术对于公民安全、国家安全、外交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满足资质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等。

(二)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严格规范虚假新闻及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管理

《规定》提出要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严格规范虚假新闻及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管理,要求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技术新上线或需进行调整时,要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时要以显著方式标识。

(三)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辟谣机制

《规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辟谣机制,部署要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及时鉴谣,同时要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四)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规定》提出要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的出台确立了网络音视频的管理规则,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对网络音视频加强管理。

(一)有助于及时应对网络音视频领域信息服务管理需求

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迅速发展给用户生活提供了便利、给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为人际传播、国际传播创造了更广阔的交流平台,在通信技术不断迭代更新之时,立法也不能滞后。《规定》的出台及时对网络音视频领域出现的服务管理难题作出回应。

面对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把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发展规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管理需求,顺应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本着急用先行的立法原则,及时制定出台《规定》,兼顾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完善监管手段措施,创新具体制度内容,是推进科学立法,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体现。

(二)有助于补充协调既有法规系统

由于网络音视频所涉及的服务管理对象、领域较为多元,所以《规定》与其他已有法规做出协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相较之前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内容,实现了更加科学创新的管控。

(三)有助于技术管控收放有度

网络音视频技术更迭快,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不断更新,由此产生深度伪造、虚假新闻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规定》及时出台,并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另外,《规定》着眼于网络音视频技术的未来发展,对技术的使用留有发展和发挥的空间。例如: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音视频信息服务并没有禁止,同时也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要求。

(作者党琼系重点项目组成员、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合作者王琳广西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况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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