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记者从拉萨市商务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西藏老字号”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全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拉萨市商务局结合拉萨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拉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据了解,申报“拉萨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字号传承已满20年;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申请认定“拉萨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拉萨老字号”申报表;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企业征信报告;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市场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一经认定,“拉萨老字号”市场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拉萨老字号”标识。“拉萨老字号”市场主体在使用“拉萨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拉萨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拉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另外,获得“拉萨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变更,市场主体实际控制权变更,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或其他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获得“拉萨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获得“拉萨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凡有利用“拉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拉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拉萨市商务局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拉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认定为“拉萨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优先推荐参加“西藏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