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内部人员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必要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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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内部人员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必要依法惩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发布会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发布会上。

10月23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越来越突出等问题,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

张晓津介绍,2023年7月,最高检专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并于7月31日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张晓津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时,要注重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涉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与普通案件之间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背后关系复杂,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难度大。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尤其是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此外,张晓津明确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既要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虑到民营企业治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内而外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过程中,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研究解决好民营企业报案处理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张晓津表示,刑事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不得已的时候才可以动用刑事法律手段。这个时候刑事介入就需要考虑对民营企业侵害的程度有没有动用刑事手段的必要。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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