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发布多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增存款规模,被罚款30万元,另有3名责任人同时被罚款。
遂金监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增存款规模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有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遂金监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李明星,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行长,存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有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遂金监罚决字〔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杨启秀,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行长,存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有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遂金监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石骎,时任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行长,存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虚增存款规模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有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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