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重庆电视台《天天630》、红星新闻
据重庆电视台《天天630》节目10月8日报道,近日,重庆北碚蔡家岗锦馨苑业主反映,底楼有住户私自挖地下室,面积相当于四室一厅。
街道规建办回应底层住户挖地下室:已向相关部门汇报此事,会要求底楼住户按要求,将地下室回填,恢复原样。据了解,锦馨苑小区1幢有33层高,共有业主200多户。从接房入住到现在已有七八年的时间。
据了解,该地下室目前水电俱全,还有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底楼住户称地下室只是用来堆东西,并非用作出租用途,开挖地下室的详细情况自己已经记不清了。
小区业主表示:“我们辛辛苦苦买一套房,如果成了危房,自己不能住,还欠一身债。”
对于一楼住户私挖地下室的情况,小区物业经理表示,他们不是前期物业,在他们入驻前,这些私自开挖的地下室就存在。
蔡家岗街道规建办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向北碚区相关部门汇报,要求底楼住户将所有地下室回填,恢复原样。
该工作人员表示:“等住建委来了,看下图纸,看对房屋安全有没有影响,没有影响就进行回填,恢复原状。”
而私挖地下室的1-1业主表示,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私挖地下室,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违规私自在底楼挖建地下室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规定,私自挖建地下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则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系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该业主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业主挖掘土地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那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及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林小明认为,若业主的行为造成附近楼房垮塌,则业主还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其犯罪构成以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见,贪小便宜可能导致大危害,应避免导致让人无法追悔的悲剧。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会给其他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王仁根指出,首先,从权利主体而言,业主除了享有所购置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地面土地使用权,和小区公共区域法律规定的共有权外,是不对地下和地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其次,和地下停车场不同,若要挖掘地下室等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业主的做法属于十分危险且自私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更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