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这首《卜算子》为人津津乐道,作者李之仪,字端叔,晚号姑溪居士、姑溪老农,苏轼门人之一,今山东庆云人,“以词翰著名元祐间”,史称,“昔二苏于文章少许可,尤称重端叔,殆与黄鲁直、晁无咎、张文潜、秦少游辈颉颃于时”。(吴芾:《姑溪居士文集序》,《姑溪居士全集》,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第1页)
黄(庭坚)、晁(补之)、张(耒)、秦(观)并称为“苏门四学士”,相较于“四学士”,李之仪尤以简牍著称,“往时,苏内相尝谓姑溪老人得简犊三昧”。(周紫芝:《太仓梯米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五十一)翰林学士素有“内相”之称,苏轼曾为翰林学士,故称“苏内相”。“简牍”,即书简和尺牍,也就是公、私文书。李之仪存世简牍作品,部分是写给“宰执”或“时宰”的,即当朝宰相或执政,难免予人“汲汲于功名”的晚年形象,这让李之仪成为苏轼门人中最富争议的一位。
南宋人吴芾为李之仪文集作序,虽将此视为“微瑕”,但也不能无动于衷,“或谓端叔晚节锐于进取,有所附丽”。但这并不符合时人赵鼎臣的评价和认识,“东坡先生既谪儋耳,平日门下客皆讳而自匿,惟恐人知之,如端叔之始终不负公者,盖不过三数人。端叔既穷,故人无与相闻者。今观其书词,犹能使之眷眷如此。今固有以得其人,不待相识也”。(赵鼎臣:《书杨子耕所藏李端叔帖》,《竹隐畸士集》,钦定四库全书本,卷二十)
赵鼎臣,字承之,和苏轼及苏轼幼子苏过均有唱和,彼此过从甚密,题跋作于“宣和辛丑孟冬”,即宣和三年,大致略晚于李之仪相关简牍的写作时间,也可视为赵鼎臣之于晚年李之仪的态度,而重建李之仪晚年形象,取决于简牍的另一面,即简牍中的“宰执”或“时宰”究属何人,他们和李之仪是何种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与徽宗朝政局有何关涉。
李之仪雕塑
一
李之仪是苏轼门人中离世最晚的,今人对其生平与及第年月,始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王星、王兆鹏:《李之仪卒年考实》,《文学遗产》,2005年,第六期;任群:《李之仪卒年质疑》,《文学遗产》,2006年第三期;邓子勉:《李之仪生卒年考辩》,《文教资料》,1998年第一期;付嘉豪:《李之仪小考》,《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孙烨:《李之仪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宋登科总录》编著者将李之仪登科时间系于神宗熙宁六年(1073)。(龚延明、祖慧:《宋登科总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84页)迄今为止,这一结论尚未引起学术界任何讨论,而确定李之仪登科时间,是解开围绕李之仪“晚节”诸般争议的关键和线索,但限于体例,《宋登科总录》并未详其本末。
曾枣庄、张仲谋均以李之仪进士及第在治平四年(1067)。(曾枣庄:《姑溪居士杂考》,《四川大学》,1990年第三期;张仲谋:《李之仪年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三期)他们的共同依据是《宋史·李之纯传(附李之仪传)》(卷三四四),“(李之仪)登第几三十年,乃从苏轼于定州幕府”。史有明文,苏轼知定州在元祐八年(1093),由此,上推30年,为1063年,即嘉祐八年,而“几”意为不足,又据《姑溪居士文集·跋沈睿达帖》云“予官四明,⋯⋯才二十余”等,(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四十一,第321页)最终推定李之仪在治平四年进士及第。
曾、张等人的结论,虽已为学术界普遍接受,却未必属实。“苏门”中人和李之仪定交最早的当属张耒,据张耒《送李端叔赴定州序》,“后几二十年,端叔罢官四明,道楚,某又获见。某时已孤,端叔吊我,悲怀如骨肉”。(张耒:《张耒集》,中华书局,1990年,第746页)“孤”字的本义指少年丧父,而张耒父丧在熙宁九年,(邵祖寿:《张文潜先生年谱》,《张耒集》,中华书局,1990年,第978页;另见崔铭:《张耒年谱及作品编年》,同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5页)这一年,李之仪刚好任满。
李之仪进士及第后,初授官四明,按照北宋官制,三年一任,若李之仪治平四年及第,则罢官四明,当在熙宁三年,而绝非熙宁九年,但若熙宁六年及第,则和张耒《送李端叔赴定州序》所言若合符节,由此,《宋登科总录》中李之仪熙宁六年进士及第当为笃论,进而,《宋史·李之仪传》中“登第几三十年”或为传抄之误,实际应为“登第几二十年”。
元祐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苏轼朝辞,赴定州,李之仪随行,(孔凡礼:《苏轼年谱》,中华书局,1998年,第1101-1102页)而“(熙宁六年三月壬戌,神宗)御集英殿,赐正奏名进士(李之仪等)”,(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三,中华书局,1992年,第5921页)正符合“登第几二十年”之说。
二
既知李之仪于熙宁六年登第,可进一步考证李之仪相关简牍的投献对象,以及李之仪与这些被明确标识为“时宰”或“宰执”字样的投献对象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无疑间接决定了李之仪投献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晚年形象(“晚节”)。
这类题名为“启”或“手简”的简牍集中收录于《姑溪居士文集》(中卷),其中,最无争议但始终为学者所忽视的,应属《贺致政太傅》条,因为终徽宗一朝,以太傅致仕的,仅有何执中一人。“(政和六年,何执中)乃以太傅就第,许朝朔望,仪物廪稍,一切如居位时。入见,帝曰:‘自相位致为臣,数十年无此矣。’对曰:‘昔张士逊亦以旧学际遇,用太傅致仕,与臣适同。’帝曰:‘当时恩礼,恐未必尔。’”(脱脱等:《宋史》,卷三百五十一,《何执中传》)
何执中,字伯通,浙江龙泉人,有关何执中以及由何执中肇始的“龙泉何氏”家族,学者邓小南考述较为详尽,兹不赘述。(邓小南:《何澹与南宋龙泉何氏家族》,《北京大学学报》,2013年第二期)
《贺致政太傅》中,李之仪进一步写道,“某假守江滨,窃依钧庇”,考《李之仪年表》及《宋史·李之仪传》,其一生仕宦生涯,仅有四明(今浙江宁波)符合“江滨”这一要件,可见,李之仪与致政太傅何执中定交已久,原因就在于两人同为熙宁六年进士,何执中更以第五名及第。对此,宋人笔记有明确记载,(朱彧:《萍州可谈》卷三,中华书局,2007年,第158页,另见龚延明、祖慧:《宋登科宗录》,第1089-1090页)李之仪与何执中是宋人最为重视的科场同年,两人定交最晚始于熙宁六年,是年,李之仪授官四明,当为幕职官,也符合“假守”一说。
《上少傅相公启》,(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十五,第121页)应该也是写给何执中的。政和二年五月乙巳,“何执中自尚书左仆射加少傅,为太宰,仍兼门下侍郎”。(《宋史》,卷二百一十二,《宰辅三》,第5521页)同样,《覃恩谢时宰》中“敢昧依投之素”一语,亦言彼此相识已久,此“时宰”亦当为何执中,再由书启中“顷失防闲,自贻罪累”一语可知,当写于政和六年,此前,李之仪因“杨姝案”获罪,何执中或施以援手,李之仪才得以脱罪、复官。
“(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管勾成都府玉局观李之仪除名勒停……淮东提刑司勘到之仪与杨姝踰滥,及信凭杨姝所生男为己子,增岁乞补”,(《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黜降官五》)史称“杨姝案”。(汤华泉:《李之仪晚年四事新考》,《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一期)
三
杨姝是安徽当涂的一名歌伎,“色艺见称于黄(庭坚)山谷诗词中”,李之仪“丧偶无嗣”,“卜居当涂”时,“畜杨于家”,后来,杨姝生下一子,遇徽宗郊祀,获荫封,蔡京再入相,有“豪民吉生者”,诬告李之仪“冒以其子受荫”,结果,李之仪“坐削籍”,即除名,“杨姝者亦被决”。但王明清将“杨姝案”昭雪归功于林摅,“久之,其甥林彦振摅执政,门人吴可思道用事,于时相讼其冤,方获昭雪,尽还其官与子”。(王明清:《挥尘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24-125页)
林摅,字彦振,林邵之子,李之仪外甥。(沈括:《长兴集》,卷十七,《长寿县君田氏墓志铭》,田氏即李之仪母)李之仪复官在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曾枣庄:《姑溪居士杂考》,《四川大学学报》,1990年第三期)但大观三年(1109)四月戊寅,“林摅罢中书侍郎,谪知滁州。言者不已,提举洞霄宫。复以人言罢,与祠”。即,早在李之仪复官前七年,林摅就已被彻底逐出政坛。
尽管林摅和余深曾在“张怀素狱”中为蔡京脱罪,是“蔡京死党”,因而蔡京荐引林摅为执政,但政和六年,林摅已无力再为舅父李之仪脱罪,且政和间,蔡京虽第三次入相,但“实际权力受到诸多限制”。(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8页)此外,吴可依附梁师成,亦非蔡京党人。(刘佳利:《宋代吴可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
反观政和年间,何执中和外戚郑居中结党,并和蔡京一党渐行渐远,何、郑结党或许源于绍圣四年(1096)前后,两人同为太学博士时结下的同僚之谊,(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四,中华书局,2004年,第546页)另外,郑居中和曾布“亦联姻亲”,(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八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1522页)何执中曾受知于曾巩、曾布兄弟,因此,何、郑联手先除去政敌张商英,之后,何执中引年致仕,郑居中再继何执中为宰相。
政和六年,李之仪复官之际,正是何执中、郑居中主政之时,一事不烦二主,何况何执中更有条件和能力助昔日同年李之仪复官,(汤华泉:《李之仪晚年四事新考》,《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一期)因此,何执中更有可能是《挥尘后录》中所说的“时相”,只是李之仪未必需要再经由外甥林摅,才能“于时相诉其冤”,何况李之仪与何执中绝非泛泛的同年关系,两人很可能相交甚深。
四
《姑溪居士文集》还收录一组题为《与何给事》的手简,共九条,是李之仪手简往来较多的单一对象之一,但“何给事”究属何人,尚未见有学者讨论。“给事”一般为“给事中”之省称,神宗元丰改制之后始为职事官,李之仪仕于神宗、哲宗、徽宗三朝,但考《皇宋十朝纲要校正》,神宗、哲宗、徽宗三朝58年间,何姓给事中仅有何昌言一人。(李埴:《皇宋十朝纲要校正》,卷八、卷十一、卷十五,中华书局,2013年,第266、328、410页)
何昌言,江西新淦人,绍圣四年(1097年)榜状元,晚于李之仪多年,何昌言任给事中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大观四年(1110),是时,何昌言正依附蔡京。(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第976页)但绍圣四年之后,李之仪就已谪居外州郡,况且何昌言“诸父”何正臣,(《宋登科总录》引《宋历科状元录》“诸父正臣”一语,以何昌言为“正臣子”,显误,“诸父”当为叔伯行,故何昌言为正臣“犹子”,而非“正臣子”)正是参与构陷“乌台诗案”导致苏轼下狱,最终贬谪黄州的关键人物。
史称,“元丰中,(何正臣)用蔡确荐,为御史里行。遂与李定、舒亶论苏轼,得五品服,领三班院”。(《宋史》,卷三二九,《何正臣传》)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李之仪与何昌言之间有交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与何给事》中的“给(读作jǐ)事”或为“记室”之异写,而何执中飞黄腾达的关键就是曾为“记室参军”,政和中,“记室参军”只称“记室”。
绍圣四年十二月乙酉,“太学博士何执中为(诸王府)记室参军”。(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九十三,第11711页)是时,徽宗为端王,这一身份既是何执中和徽宗君臣知遇的起点,也是何执中登庸拜相的根本,所谓“粤祗事于潜藩,旋登庸于揆路”。(徐自明:《宋宰辅编年校补》,卷之十二,中华书局,1986年,第776页)
此外,手简第三条,“久为人物所先,加之有劳,简在渊密,岂外计可以迟回者?”(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十八,第142页)“简在渊密”二字显然特指何执中和徽宗之间的“师臣”关系。(邓小南:《何澹与南宋龙泉何氏家族》,《北京大学学报》,2013年第二期)另第七条,“某为公家客久矣”,“独未得于厉害之途”,“盘旋多事之际,心固疑之”,(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十九,第145页)基本可以确定写于崇宁二年“遗表案”前后,表达了李之仪对时局即将大变的忧虑,此条恰好可以和《上宰执》中的部分手简对读。
李之仪另有题为《上宰执》手简,总计十九条,从内容来看,其接受者显然为同一人,即何执中。第三条,“壬午岁,闻被召自颖昌,亟来。获见于国门外舟中,蒙问劳甚渥,矜恻相仍”。壬午岁,即崇宁元年,是时,李之仪坐为范纯仁撰写《遗表》及《行状》获罪,史载,“及(蔡京)当国,乃言正平矫撰父遗表。又谓李之仪所述纯仁行状,妄载中使蔡克明传二圣虚伫之意,遂以正平逮之仪、克明同诣御史府”。(《宋史》,卷三百一十四,《范纯仁传(附子正平传)》)当时,李之仪赴京待罪,何执中前往李之仪搭乘的舟中探视。
此条和上引《与何给事》第七条描述的应为同一件事,即“遗表案”,后者或写于案发之际,前者是案发多年之后的追忆。但有一点,自熙宁六年(1073)进士及第至崇宁四年(1105)何执中初预执政,二人定交已32年,如李之仪自言,“自冒齿禄,即有请见亲依之诚”,(李之仪:《姑溪居士文集》,卷二十,《上宰执》,第八条,第155页)何执中拜相更在大观三年(1109)六月辛巳,此时,两人地位悬殊,但彼此相交于微时,投书故交自不宜再被视为“有所附丽”,至此,可为李之仪“晚节”辩诬。
此外,同类的还有《贺枢密太宰》及《贺时相除少保》二简,(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第110、123页)但均属礼节性应酬文字,投献对象当分别为郑居中和余深,政和六年五月庚子,“郑居中自特进、知枢密院事加少保、太宰兼门下侍郎”,重和元年七月壬午,“余深自少宰加少保”。(脱脱等:《宋史》,卷二百一十二,《宰辅表》,第5523、5525页)余深虽为蔡京党羽,但其兄余清和李之仪也是科场同年,郑居中与何执中是政治上的盟友,最重要的是余深和郑居中拜相都在李之仪脱罪之后。
五
何执中入相八年,是徽宗朝连续执政最久的宰相,更是唯一善始善终的宰相,而且,何执中仕宦生涯可谓一帆风顺,平步青云。进士及第后,先“调台、亳二州判官”,再改“知海盐县”,“入为太学博士”,“绍圣中,五王就傅,选为记室,转侍讲。端王即位,是为徽宗,超拜宝文阁待制,迁中书舍人、兵部侍郎、工部、吏部尚书兼侍读”,“崇宁四年,(自试吏部尚书)拜尚书右丞”,成为执政。(《宋史》,卷三百五十一,《何执中传》)
事实上,何执中入仕之初,先受知于曾巩。“进士高第,调台、亳二州判官。亳数易守,政不治。曾巩至,颇欲振起之,顾诸僚无可仗信者,执中一见合意,事无纤巨,悉委以剸决”,(《宋史·何执中传》)曾巩称为“吾僚也”。(刘攽:《彭城集》,卷三十八,《处士龙泉何君(即何执中父)墓志铭》)绍圣中,何执中入徽宗潜邸,很可能再受益于曾巩之弟曾布,而且熙宁六年,曾布权知贡举,还是李之仪与何执中的科场座主,因此,和曾布再添门生之谊,同年中又有曾布侄婿叶涛以及余深兄余清。
绍圣四年,何执中接替傅楫为记室参军,同日,傅楫由记室参军升为侍讲,傅楫同样先后受知于曾巩和曾布兄弟,傅楫为诸王府记室参军,即受曾布荐引,(汪藻:《朝请郎、龙图阁待制、知亳州、赠少师傅公墓志铭》,《浮溪集》,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卷二十六,第309-310页)由此推断,大概和傅楫一样,何执中也由曾布荐入徽宗潜邸,而“侍朕初潜”,“进讲潜邸”,是徽宗对何执中始终恩眷不替的根本原因。(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三,《尚书左丞何执中可中书侍郎制》、《何执中除门下侍郎制》,中国台湾汉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42-143页)
何执中拜相是徽宗用人政策的重大转变,拜相之初,太学生陈朝老上书言,“陛下即位以来,五命相矣:有若韩忠彦之庸懦,曾布之污赃,赵挺之之蠢愚,蔡京之跋扈”。(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八,第957页)早于何执中拜相的韩忠彦、曾布、赵挺之、蔡京,有一共同点,“应先朝倚注之重”,“首图任于旧人”,(徐自明:《宋宰辅编年校补》,中华书局,1986年,第662、678页)一言以蔽之,他们都是前朝旧臣,所以,尽管陈朝老批评徽宗“今复相执中”,“是犹以蚊负山,多见其不胜任也”,(黄以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八,第957页)但何执中“事朕潜邸”,是徽宗的近从/亲信之臣,这和徽宗后来拜郑居中、王黼为相,以及内侍童贯、梁师成受重用是一个道理,他们都属于徽宗后期极力培植的近从势力,或“出朕门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32页)或“朕所亲擢”,(脱脱等:《宋史》,卷三三五,《种师道传》,卷三四四,《王俊义传》)被徽宗借以分化和瓦解蔡京势力,从而,实现“自揽权纲”、集权独裁的目的。
和陈朝老口中蔡京的“跋扈”迥然不同,徽宗近从势力的共性是“恭顺”和“近昵”,(李兆宇:《宋徽宗军事决策的依赖群体研究——以宋夏、宋辽战争为对象的考察》,河北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因此,他们也被王夫之鄙弃为“弄臣”和“狎客”,(王夫之:《宋论》,卷八,中华书局,1964年,第152页)但在徽宗词臣的润色下,这种“恭顺”和“近昵”却被包装成“为时老成”和“忠恪益彰”。(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尚书左丞何执中可中书侍郎制》、《何执中除门下侍郎制》,中国台湾汉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0年,第142-143页)当一味“恭顺”和“近昵”的近从之臣成为徽宗唯一可以依赖和信重的决策和执政群体,而徽钦禅代之后,钦宗进一步延续了其父徽宗重用近从(如“潜邸旧臣”耿南仲和外戚王宗濋)陋习的时候,赵宋王朝的倾覆和败亡也就悄然而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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