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17时许,一名24岁男子在苏州某高层建筑欲轻生。沈某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本案悲剧的酿成,当事人的经历无疑是重要肇因,倘若不是围观者的嘲笑和怂恿,或许事情会有另一个结局。有些自杀者最初意图未必是自杀,然而围观者的起哄无疑加剧和推动了自杀者的轻生行径。从这个角度说,围观者的起哄,实质上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
沈某起哄“不跳不是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此行为极其不当,涉嫌违法。有网友认为,应以故意杀人论罪。但是,沈某此举与当事人跳楼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因此难以追究刑责。杀人行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站在高楼边缘徘徊的青年男子并无自杀意图,而行为人教唆使得其产生自杀意图并且决定实施犯罪,那么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欲跳楼轻生者和现场围观群众隔着较远距离,现场有人起哄“不跳不是人”这一话语,是否被欲跳楼轻生者听见还存在疑问。此外,起哄的行为距离逝者跳楼的时间较长,无法判断起哄行为对逝者跳楼行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因此,就起哄的围观者来说,其虽然自身行为有失,但从现场视频来看,其更多的是出于寻求心理刺激,甚至是哗众取宠,逝者的死亡则与其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即只有证据足以证明跳楼轻生者受到唆使或者获得帮助,行为人才可能构成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因此,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逝者系跳楼身亡,在无证据证明系他杀的情况下,该案本身就不是刑事案件,因而也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然而,起哄者沈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可对其治安处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该男子想要跳楼轻生的时候,倘若本案中沈某起哄喊“不跳不是人”的行为,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导致严重混乱时,那么就构成寻衅滋事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则趁队起哄之士,今年也和去年一样,数不在少的。”鲁迅这句话放到今天依然适用,围观起哄甚至怂恿者永远不缺。每一个绝望的人站上高楼,总能吸引来楼下仰着脑袋此起彼伏的起哄。
目前在我国,一般性围观起哄行为还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缺失行为,给予的也只是道德谴责。但围观者实施怂恿、刺激行为一旦逾越法律边界,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倘若沈某的话语可以被定为侮辱性言语,其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沈某的行为难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在诸如此类事件中,如果现场围观者皆持看客心理,这种冷漠无疑会蔓延,最终酿成的悲剧无疑会深深印在每个人内心深处,不利于营造和谐互助的社会氛围。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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