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自【静海公安】;
各位房屋出租人注意了!
为更好加强出租屋管理
服务流动人口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请一定要按照规定
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若不登记将面临处罚!
静海区这3名房屋出租人
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静海公安大邱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对辖区内出租屋承租人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3间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
随后,民警将该3名房屋出租人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该3名房屋出租人对他们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3名违法人员人已被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出租房屋登记是指什么?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 ,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谁出租、谁负责”
房屋出租
可不是只签个协议等收租这么简单
要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警方提醒
请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的房屋出租人及时、按规定到派出所报备,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派出所会开展定期、不定期入户访查工作,如果发现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而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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