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娄星区法院回应“小伙被刺伤3年后去世”: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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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娄星区法院回应“小伙被刺伤3年后去世”: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儿子去世后,唐大清就一直在为儿子唐熊的案子奔波,希望法院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020年5月7日凌晨,在湖南娄底市上班的唐熊和朋友下班后到烧烤店买夜宵,打包离开时,因多看了男子吴某一眼,被吴某用脚踢打并持匕首刺伤腹部,吴某的同伴吴某斌还用铁簸箕对唐熊背部进行殴打。2021年9月,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唐熊无明显过错,主犯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4年8个月,赔偿159.9万元。唐大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吴某仅在案发后赔偿了1.2万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赔偿。2022年年初,在欠下医院50多万元医疗费的情况下,唐大清带着儿子出院。

2023年2月8日,唐熊在四川南充乡下老家去世。唐大清认为,儿子的死,跟吴某、吴某斌的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以死亡事实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加重二人的刑事处罚。为此,他此前向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详见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小伙被刺伤3年后去世,凶手已被判服刑,家属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增加刑期及赔偿)。

5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还在审查,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再审。

小伙在烧烤店被人刺成重伤

主犯无力履行百万赔偿

出事时,唐熊才到湖南娄底上班10天左右。

2020年5月7日凌晨3点过,唐熊从KTV下班后,和两个朋友到娄星区檀山湾小区附近一烧烤店买夜宵。唐大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儿子和朋友当时已经打包准备离开,看到有两个人跟烧烤店老板发生争吵,儿子和朋友就看了其中一名男子吴某一眼,吴某便过来踢了儿子一脚,之后更是对儿子及其朋友进行殴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吴某与吴某斌在娄星区檀山湾小区一烧烤店吃烧烤时,因吴某以唐熊多看了自己一眼为由,对唐熊以及唐熊的两名同伴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唐熊腹部刺伤,吴某斌用铁簸箕对唐熊背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唐熊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判决文书显示,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经查,本案发生的真正起因,是因为被告人吴某无端用脚踢了被害人,尔后吴某持匕首刺伤受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本案被害方无明显过错。”

2021年9月,娄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吴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赔偿159.9万元。此前,另一名男子吴某斌已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唐大清展示法院判决书

唐大清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发后,吴某斌赔偿了11.5万元,主犯吴某则只在案发后给了1.2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及其家人再未履行法院判定的150余万元赔偿。为给儿子筹钱治疗,家里用完了二三十万存款、卖掉镇上的住房、做过网络筹款、找亲戚借钱、找银行贷款……

2022年1月,在拖欠湖南当地医院50余万元医疗费无力结清的情况下,唐大清带着儿子出院。医生建议他带儿子回四川老家医院治疗,这样花费会少一些。

离开湖南前,唐大清带着儿子去了趟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询问对主犯吴某强制执行赔偿事宜,但结果和以前一样:吴某是成年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资产。

被刺小伙在事发3年后去世

家属请求增加凶手刑期和经济赔偿

2022年年初,回到四川南充老家后,唐熊没能再去医院治疗。唐大清说,他原本打算带儿子到南充的医院住院治疗,但医生了解儿子情况后,建议去更大的医院治疗,“我们当时已经没钱去大医院了,最后只好回家。”

2023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唐熊在南充乡下老家去世,卒年28岁。

儿子去世后,唐大清联系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区分局,对方随后派人到南充对唐熊进行尸检。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唐熊尸检报告显示:唐熊符合腹部刀刺伤术后,因右肝多发性肝脓肿、左肝灶片状肝细胞坏死、急性出血性肠炎、急性腹膜炎、支气管肺炎(左右肺下叶及右肺中叶)及营养不良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唐熊尸检报告

儿子去世后,唐大清前往湖南娄底市向娄星区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对吴某和吴某斌作出的判决,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请求在原判基础上增加被申诉人吴某和吴某斌的刑期,在原赔偿基础上,要求被申诉人增加赔偿款200万元。唐大清认为,根据尸检报告,儿子的死亡跟被申诉人吴某、吴某斌的伤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人应对儿子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既然儿子现已死亡,法院应当以死亡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加重对被申诉人的刑事处罚。

自向法院立案庭递交相关材料后,唐大清便一直在等待消息。今年5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娄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还在审查,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再审。

▍律师观点

“新的证据”是关键

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龙认为,根据“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受伤和死亡时间跨度过长,但现有司法鉴定意见结论表明,受害人死亡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应承担与其加害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在前述事实基础上,原判决认定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明显罪罚失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重新认定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方能体现上述“罪刑相当”原则之精神。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本案现有新证据证明受害人唐熊死亡是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也即受害人唐熊直接死亡原因系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现在相关鉴定意见属于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原审判决量刑畸轻,符合“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目前,加害人吴某也就是罪犯仍处于刑事处罚执行期间,并未超过刑事再审期限,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受害人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俊豪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害人家属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6条规定“新的证据”第一项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会成为被害人家属再审申请成功的关键证据,被害人熊某的死亡结果系腹部刀刺伤术,引发多种损伤所致,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得出吴某的刺伤与熊某死亡存在直接、唯一因果关系的结论,但吴某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熊某,保证被害人熊某不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吴某对于被害人熊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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