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县禁止脏车入城:阻碍执法情节严重者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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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县禁止脏车入城:阻碍执法情节严重者追究刑责

巧家县正在打造旅游目的地,旅游项目正处评审阶段。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的《关于加强脏车出入城综合治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引发了网友热议。

《通告》显示,未经清洗和存在以下情形车辆,不得在巧家县城区道路上行驶:包括车身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轮胎、挡板、底盘沾带泥土的车辆。

《通告》还强调,如果车辆违反规定,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如果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官方称,这项措施旨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防治道路扬尘污染,保障城市环境质量。然而,由于该《通告》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处罚标准尚未明确,引发了一些网友的疑虑和担忧。

不少评论质疑,该《通告》“脏”的标准如何定义?什么情形才算“明显”?如果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沾上了泥土导致不干净,或者雨天泥泞又该如何处理?

有网友戏称,“如果免费洗车,我觉得无可厚非,要是收费的话,那就引人深思了。”

官方:洗车10元一次,以劝导为主

巧家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一位工作人员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提到,早在2020年,巧家县就有禁止脏车入城这项规定,2020年、2021年巧家县空气质量全省排名倒数,出于保护空气质量的目的,对入城的脏车进行管理。

《关于加强脏车出入城综合治理的通告》截图 图/巧家县融媒体中心

《关于加强脏车出入城综合治理的通告》截图 图/巧家县融媒体中心

据该工作人员透露,巧家县建设了9个免费洗车厂,“2020年是免费的,后来财政经费各方面紧张,现在洗一次要交10元钱”。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在平时工作中,他们对入城的脏车以劝导为主,“可以去其他地方洗,或者自己用毛巾擦干净,不做硬性要求”。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巧家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巧家县当地空气质量曾经由全市倒数提升至前列,然而,今年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不如去年,因此又加强采取了油烟烧烤整治、脏车入城治理、城市清扫等措施,“主要针对该县春夏季大气扬尘污染采取的整治措施”。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还透露,巧家县正在打造旅游目的地,旅游项目正处评审阶段。

广州市社科院城市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柳立子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巧家县的做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城市风貌,但也有“巧立名目之嫌”。

巧家县隶属云南省昭通市,位于云南省东北部、昭通市西南部。作为云南省地形最为复杂的县城之一,巧家县地形以山地为主,山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98.9%。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巧家县常住人口只有46万人,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约31万人,占总人口的67.85%。

过去,巧家县曾是云南省27个深度贫困县之一,贫困人口总量在云南88个贫困县中排第6位;巧家县184个村(社区),有179个村(社区)是贫困村;有深度贫困村128个,占贫困村总数的71.5%。

尽管在2020年5月,巧家县已经退出贫困县序列,但由于该县基础薄弱,经济总量较小,产业支撑薄弱。2022年,巧家县全年生产总值只有144.22亿元。

2023年巧家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制约巧家县高质量发展的因素有:基础设施仍然滞后,内联外通的交通网络尚未完全形成,产业弱小,结构不优、生态环境敏感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等。

柳立子认为,巧家县作为一个刚刚脱贫的山区县城,且正在大力发展旅游业,而所谓的“脏车”针对的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旅游消费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群体,实际上反而会给未来发展带来更大的障碍。

专家:应当慎重

事实上,巧家县并非唯一一个发布禁止脏车入城的县城。早在2021年4月,四川省达州市也发布了类似通知,要求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车辆车身外表要保持干净整洁,轮胎、挡板、底盘不得沾带泥土。

在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于《关于加强脏车出入城综合整治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中提到, 脏车入城是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一大源头,是城市环境的痼疾,通告的出台旨在有效遏制脏车入城及由此带来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并称“达州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及车流量较大,出入城区车辆存在的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沿街抛洒遗漏等问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此外,四川省宜宾市等都曾发过类似通告,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

柳立子认为,由于此类通知中提到的标准比较模糊,可能会因个人或认知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同时导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弹性过大,反而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雷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巧家县的这份《通告》,在性质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立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原则。

他说,《通告》中有“不得在巧家县城区道路上行驶”“对违反本通告情形的车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对公民权利进行扣减的规定,对有这种内容的立法,应当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此外,《通告》的规定中有许多模糊的内容,实际操作性不强。比如,如何界定“未经清洗”?如何界定“沾带泥土”?如果不许入城,这些车辆如何处理?李雷说,“应该注意立法的科学性,对于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立法内容,进入‘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慎重。”

李雷介绍,《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他说,如果《通告》中指出的违法行为,已经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立了行政处罚,那么该《通告》作为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一种重复,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这些行为设立行政处罚,那么该《通告》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立新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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